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公约的这条规定通常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nebisinidem),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doublejeopardy)。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工作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或科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又将这一含义延伸到对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具有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判,也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即告终止,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主要在于:确保法治社会的安定;限制国家追诉权的滥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简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项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但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职权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