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笔者对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法律性质做如下分析:1.参加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活动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所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理的各类高等学校;2.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3.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可以引起被评学校权利义务的改变;4.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对象是具体、特定的;得出的结论是一次适用的;根据结论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具体的。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从本质上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其管理职责中,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监督,并依据一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简介:一、引导学生认识自我、悦纳自我认识自我是指客观地认识自己和评价自己,既承认自己的能力和才干,又承认自己的不利条件和限制因素,包括认识自己的生理状况、心理特征以及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由于正处在生理、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时期,往往难以做到正确地认识自我,客观地估价自我。他们态度偏激,要么把自己看成是十全十美,对自己的缺点和短处视而不见,把别人看得是一无是处;要么是痛恨自己,不能容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常常抱怨和自责,把自己看得一无是处。这种对自己认识上的偏差,就会产生不适当的情绪或反应,或自负、自傲,或自卑、恐惧等,就会影响其自身的健康成长。学生只有认识到自己的思想、感情、能力等具体情况,才能认识、预想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进而自觉地支配自己的行动。因而,教育者不应求全责备,而应采取积极措施。引导他们通过自我观察、自省和虚心求教等方法,培养他们的平常心,增强他们认识自我的决心和勇气,逐步了解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