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简介:供需关系的调整、产品类别的日新月异,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动荡不安、诸多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纷纷申请企业破产。破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孳息,不可全然说其全然是黑色产物,也应看到其光亮一面。企业破产制度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同类型企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览整个破产制度,重点应突出破产管理人。毕竟一个优良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好的操盘手来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合法、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确保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限度的获偿。文章在通过阐述分析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理论,重点分析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