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自此虚假诉讼作为一独立的罪名纳入我国《刑法》中,弥补了虚假诉讼行为的立法空白,进一步维护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秩序。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最高法、最高检等机关又颁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此罪名仍存在争议,本文试从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对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等问题进行分析。
简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系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无论使用"诉讼诈骗""诉讼欺诈"还是"恶意诉讼"来表述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不恰当的。从应然的角度看,虚假诉讼罪存在的范围不应当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应当包括仲裁程序。虚假诉讼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从这个意义上讲,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侵财类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问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
简介: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要求各国将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规定为国内法中的犯罪并予以严惩。公约设置此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航空器飞行安全,因为虚假民航情报可以“使载有大批旅客的飞机变更其原定航线,或者迫使其在非预定地点降落,构成对飞机安全的灾难”。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广泛应用,此类行为所涉虚假民航情报的范围也发生着变化,不仅包括航空器遇险的假情报,还包括直接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虚假服务情报。考察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的转化立法,建议我国刑法在保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中增设故意传送虚假交通信息罪的危险犯和实害犯,并设置传送虚假交通信息行为的过失犯罪,形成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的严密刑事法网,实现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的全面转化。
简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在办案当中不易区别,容易混淆。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正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准确定性,笔者联系自身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体会,浅析两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与大家共同探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罪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罪,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