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按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并且现有的一些政策和规定不够健全,这样,在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的债权安全。下面笔者就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损害银行债权安全比较典型的几种形式,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企业与外方合资经营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或公民合资经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给原来的企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搞活,但是,有些企业却利用中外合资这种合法的形
简介:破产重整是问题企业恢复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践中,银行作为“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中最大的债权人,其债权保护面临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正当程序、强制批准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设计不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在具体重整方法中,银行债转股方式面临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在“僵尸企业”市场处置过程中,银行债权实现法律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通过建立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前的正当程序,给予银行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其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的异议机制,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救济;其三,通过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与普通企业等不同主体间“债转股”方式的分析,结合《商业银行法》、《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提出银行与“僵尸企业”间债转股的具体内容,推进银行债权以市场化处置的方式实现。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改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债随物走原则”,但由于错误解释了其理论基础,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诸多缺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该原则有所发展,但仍不尽如人意。《改制司法解释》第6条的理论基础为对优惠性清偿的遏制,随着《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生效,该条在中国实践中已无存在必要。虽然《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的适用范围被明确为针对恶意逃债的欺诈行为,却缺乏对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借鉴美国法中继受人责任制度的经验,可确立第7条适用中界定欺诈的客观标准,并改进救济手段;并可发现中国法律中缺乏在企业资产并购中对未来债权人的保护制度。扩大第7条的适用范围,可以打击所有企业资产并购中对债权人的欺诈行为。中国还需要通过建立继受人责任制度,以保护在资产并购中可能受损的未来债权人。
简介: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已在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并相继受到侵权法的规制,而我国学界依然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法规制的理论争议。随着债权保护趋势的加强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应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法规制成为必然,其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解释空间。在此背景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也应进行明确。
简介:本文系统地介绍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历史发展、基本思想、以及各项具体法律制度,诸如注册资本金制度、资本履行与维持制度、公司管理人和公司股东的责任。尤其对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之后,即《有限责任公司现代化及反滥用法》(MoMiG)生效之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基本思想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