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可置信博弈;不可置信博弈;道德风险激励
一、序言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国家主导整个经济变革,改革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尤其是金融体制变革。从中国经济改革的初始禀赋出发,改革必须要保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这是政府目标函数中最为关注的两个变量,为此国家就必须垄断金融收益,以保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如果说中国市场取向改革一个重要特征是产权多元化和国有产权收缩,这个特征只在非金融国有工业企业表现明显,而对国有银行来说,尽管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国家垄断金融收益,增量改革即非国有的金融产权则始终没有达到像非国有工业产权那样的规模及在经济中的地位。与非金融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方向正好相反,在其他国有产权开始调整、重组乃至相对收缩时,而国有金融产权的形式却经历了迅速的扩展过程(张杰,1998)。正是因为相同产权性质却经历两种不同的产权结构调整方式,导致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一直滞后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滞后于非金融国有经济的过程也是制度性金融风险积累的过程。人民银行在2001~2002年对不良贷款成因做的抽样调查统计显示,在不良资产的形成中,由于计划和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约占10%,而由于国有企业银行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此外,社会信用环境,企业逃废债务严重(周小川,2004)。从上面的数字比例可以看出在国家主导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性风险的积累占了近80%的比例。这80%的不良贷款是政策、政府行为施加在商业银行身上造成的,这一方面和政府不当干预有关、一方面和转轨经济政策要求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司法、法律和执法对债权人保护不足有关。尽管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原有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如:政企不分、政策性贷款、不当行政干预等因素逐步得到解决,而且新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规如果执行不力也形同虚设,有效的法律执行力和完备的法律对保护债权人权益是同样重要的。
本文比较了贷款人和借款人在不同法律及法律执行力约束下截然不同的博弈结果,分析在法律不完备环境下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借贷过程中存在故意逃债的道德风险激励行为,并认为新《破产法》中也存在一些模糊权利界定,对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利。
二、在相关法律缺乏和法律执行不力背景下借款人道德风险行为分析
信贷市场交易是一种跨期交易,涉及跨期交易的契约并不总是可以自我实施的。在信贷市场上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一种是由于经营不善或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所形成的“非自愿违约”,另一种是主动违约或策略性违约——债务人有能力也不偿还债务。不管是哪种性质的违约,对于债务融资,违约状态就意味着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转移(哈特,1999)。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债权人获得固定的合同收入;在企业陷入困境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没收担保品、债务重组或破产等获得企业的控制权。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该制度是对信贷交易中违约方的法律约束,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障。通过《破产法》相关条文和相关程序,可以保证当借贷方违约时,资产控制权由债务人转为债权人,债权人成为资产新的所有者,债权人有权决定对资产的处理方式。有效的破产法规、破产程序等相关制度可以抑制缔约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产权提供保护,增强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降低债务融资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及时对闲置资源进行再配置,从而促进投资、经济增长和就业。
外部投资者保护程度一方面取决于界定外部投资者的法律和条款;另一方面取决于这些法律条款的执行力,任何法律如果没有负责执行机构的支持,无论条文中对权利的保护多好,都是无用的。法律完善,但由于执行机制的无效,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实际很差(LaPorta,Lopez-Silanes,ShleiferVishny,1999)。Pristor等人(2000)也指出许多转型经济国家书面上的法律已经达到了西方的标准,但这些标准由于制度原因实际上没有实现。缺乏透明性、法庭行为不端、腐败等都是影响法律效率,从而影响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程度的重要原因。
一个有效和正式第三方机制存在有助于产生对合同可实施性和产权安全性稳定预期,从而扩大交易域范围(青木,2001年)。在信贷交易中,如果没有明确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缺乏规范的破产程序、没有公正的裁决机构和有效的执法机关,外部投资者利益不能受到明确和有力的保护,导致即使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也不愿偿付债务。一个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不愿偿付债务的原因在于:违约收益大于他所预期受到制裁时的成本支付。
这个预期成本高低除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积极主动实施制裁外,更取决于管理信贷市场整个制度安排,否则任何事前达成的合约在事后都可能作废,正因为如此,不同法律背景下的信贷博弈出现不同经济均衡。原因在于债务人面对跨期交易博弈,可以根据法律完备程度差异、法律执行力区别做出不同的对策。以可置信博弈和不可置信博弈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博弈均衡。我们把缺乏完备法律、法律执行不力或者二者蒹具统称为缺乏法律保障。
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对不遵守契约者宣称如果对方不遵守交易契约将进行惩处的威胁是可信的,因为慑于惩处,交易将按契约进行。所谓不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对另一方宣称如果对方不遵守诺言将进行惩处威胁是不可信的博弈。我们以银行和借款者为例分析惩处的威胁由于法律执行力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均衡结果。具体如图一图二分析。
在此博弈过程中,企业向银行借贷。借贷前,银行企业收益为(1,0);现在企业有一项目进行生产,如果能融资成功,且经营成功赢利则双方的收益都会增加,银行、企业的收益分别为(2,2)。面对借贷者,银行有两种选择:贷或者不贷。如果不贷则博弈在第一阶段就结束,银行企业收益不变为(1,0),如果银行选择贷,则企业就会有两个选择:还款还是不还。如果还款则银行企业收益分别为(2,2)出现帕累托改善。如果企业选择不还,银行的选择也是两个,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债权权益或者听之任之。如果法律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且执行严格,则银行会选择打官司。当银行选择诉诸法律且法律严格时则双方的收益变为(2,-2)。在法律执行严格的社会里,违约者要受到法律严惩收益为-2。所以从其理性选择角度,他会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就选择还款,出现可置信博弈均衡(2,2),此博弈是帕累托改善均衡。反之,如果是在法律执行力度小,法律保障不足且法律执行成本较高的社会里,对企业不还款的行为,银行将诉诸法律威胁就是不可置信的。具体分析如图二。
图中如果企业不还款,银行诉诸法律,但是没有对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或者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没有有效执行的机构支持,法律执行力度有限,执行成本很高,高到足以使银行的收益由于打官司而最终变为负值的结果,企业对银行诉诸法律的威胁就是不可置信。因为债务人清楚知道法律对债权人保障不足,法律执行成本很高,而且知道如果银行对企业不还款行为诉诸法律,银行不但收益不会增加,而且还会因为高额法律执行成本收益减少,所以企业的对策选择就是不还款,因为对银行打官司是不划算的事情。同时,银行也预期到企业不还款的选择,为了避免损失就选择不贷,从而在第一阶段就结束博弈,出现不可置信博弈均衡,即社会福利没有改善的非帕累托改善均衡(1,0)。由于法律保护不足及法律执行高成本导致原本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福利的信贷交易却没有实现,从而导致信贷交易效率低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对债权融资关系,债权人权益能否得到保证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和破产制度的有效性(Levine,2003),另一方面还要依靠有效的低成本的法律执行机构。如果存在严格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破产制度,但是没有执行有力法律执行机构,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博弈,就是不可置信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