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刑事司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授权的最高司法机关就如何具体应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所作出的最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自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加强了司法解释工作,先后颁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释,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打击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司法解释工作存在的问题,也给各级司法机关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带来一些困难。本文试就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中若干争议较大的问题,略陈管见。一、刑事司法解释内容有矛盾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解释是不会出现矛盾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司法解释有时也会出现矛盾,甚至解释有误或不妥当。表现在:(一)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包括刑事立法解释)
简介:环境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也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特点仍然极为突出,仍有部分环境违法犯罪人员未受到查处。科学的环境行政执法不仅能够节约刑事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环境刑事司法的开展,环境刑事司法在相对减少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也对其发挥着有效的监督作用。这就要求一方面需要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立法,有效监督行政执法。如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才能够共同为生态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力量。
简介:2017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难题提供了合法依据。但在实践中存在着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三部门职权分工"无缝衔接"不足、环境犯罪证据证明力薄弱、检察院法律监督刚性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通过建立"三诉合一"诉讼机制和"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加强三部门职权分工的衔接密度,完善两法中证据种类和证据规则的衔接,建立网上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缩小环境违法犯罪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强化检察院"两法衔接"上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顺畅衔接扫清障碍。
简介:西方发达国家及有关国际条约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在设立专门机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加强人员配备和专业培训,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力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采取适度的刑事起诉和审判政策,强调恢复性司法,注重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参与和损害赔偿等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目前表现在制定强化保护的司法政策、设立专门司法机构,加强刑事司法协作,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以及强化刑事审判打击力度上,但存在执法效果有待提升、刑事司法常态化管理有待加强和刑事审判效果差强人意等缺陷。应当坚持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宏观刑事司法政策,并从加大刑事司法协作、强化《刑法》适用解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政策。
简介:罪数问题,就是指犯罪是一个还是数个,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在一罪形态中,由于手段方法或者结果方法的不同,其量刑原则往往有自己的特点,如有的从重处罚,有的从一重处断,有的只作一罪处刑,有的本为从一重处断,法律却规定数罪并罚等等。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罪数形态如连续犯、继续犯、牵连犯、集合犯等,与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追诉时效等制度都有密切关系。如《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不能对连续犯、继续犯等罪数形态作出科学的解释,就会影响时效制度的正确适用。
简介:区际要素流动与产业转移相辅相成,劳动力流动和资本流动对产业转移的影响是相反的,劳动力流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个国蒙内部的区际产业转移和产业结构升级.包括"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九省二方"在内的我国省区间的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存在劳动力流动规模大、趋势强、资本反向流动、产业结构趋同化等特点和问题.在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要顺利实现"泛珠三角"区域内的产业转移,实现产业结构整体优化和协调发展,需要合理引导区际要素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