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行政诉讼法》日渐显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和深层次矛盾,这些缺陷仅靠司法解释已经无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紧迫课题。已正式提交我国权威法制机关的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框架仍然可行,但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亟须加以修改补充。为此,中国人民大学版专家建议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修改建议,其主要创新亮点是:(1)调整重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2)增加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3)用"行政争议"替代"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界定受案范围和起诉权的基本标准以扩大保护范围;(4)提出了改革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案;(5)系统构建了指定异地管辖制度;(6)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7)确立了诉讼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8)增设调解制度和简易程序;(9)系统构建了公益行政诉讼制度;(10)将司法建议制度正式化并强化其功用;(11)建立赔偿(补偿)专项准备金制度和法院支付令制度;(12)增加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简介:环境问题凸显,环境公益诉讼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屡屡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席,引发了学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2011年民诉法修改草案再一次将这一争论引向高潮。本文依据尼尔·麦考密克关于二次证明的内容,就后果主义原则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考察,发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环境公益之实现、公平正义之实现,与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相一致;从协调性原则角度考察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其法律监督地位和现行法律以及私权的自由处分均无冲突。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一项规则或法律依据应当有效。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中立法协调中面临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建议,认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属非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其身份属于公诉人身份,而反诉制度理论上可以适用但实际上却缺乏适用的条,裁判的既判力应当区别对待以及调解或者和解可以适用等。
简介:<正>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体系结构,基本上是比较合理的,现就《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建议:维持原条文,不修改。修改理由:关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实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实现当事人的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国家应当进行干预。人民检察院就是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机关,它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因此,主张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那么,它就具有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它处
简介: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和学说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学研究方法论日渐受到法律人的重视。比较法研究尚方兴未艾,判例研习的方法又成新的热点。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问题涉及某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而损害波及于与该人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时,该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乃是各国侵权法理论与实践的重点与难点。为此,本刊特约请四位在侵权法方面素有研究的学者分别从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出发,对我国的一起典型的第三人惊吓损害案例进行评析,以期寻求各国不同侵权法制度下对第三人惊吓损害处理的共同评价,构建起各国法制共同的"上位模式",实现超越空间的比较研究的目的。在此,对于各位学者的赐稿及朱晓喆副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