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不敢也不愿直接宣告无罪,无罪判决异化现象突出,引起了广泛关注。无罪判决作为一种法定的刑事判决类型,系人民法院生杀予夺之重器,关乎当事人权益保障、犯罪分子惩治与社会和谐稳定,有其存在的合理空间。我国无罪判决率走低之现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人员在定罪量刑上逐渐趋同,办案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但无罪判决率持续走低乃至趋零,逾越了其本应存在的合理区间。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程序的遵守不尽法,刑事司法程序中公检法之间的制约不足、配合有余;二是次生的责任不易避,无罪判决所引发的诸如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国家赔偿等次生问题不容低估,更不敢忽视;三是出罪的环境不宽松,综治维稳形势、党政机关、社会舆论压力(包括被害方)以及法官缺乏依法宣告无罪的勇气等案外因素,极大地挤压了无罪判决的适用空间。无罪推定若要固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唯有从制度规范层面找准切入点与突破口,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限缩影响无罪判决异化的各种干扰因素,无罪判决方能依法理性回归。
简介:自2005年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实施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成为了面向普通高校学生几乎唯一的法律普及课程。对国内340所高校941名学生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法律基础教学在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高校学生对社会法治状况的认可度普遍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呈现出明显的年级特征。学生对学校在法律普及方面的作用评价较好,但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普法作用缺乏较为普遍认同。面对高校法律基础教学的多重困难与矛盾,法律基础教学应体现与思政教育相结合的整体教学观,应更加突出权利本位教育,并在师资知识背景多样化和教学方法上积极予以应对。
简介:科举制正式始于隋代,但开科取士的倡议早在汉初就被董仲舒所提出。《汉书》载,“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秦汉之际,世卿世禄的选官制度已难维持,从非卿非禄的市井底层选拔人才而充实官吏队伍成为一大趋势。汉武帝的三次册问都涉及如何选拔与使用天下人才的问题,董仲舒在应对中,主张“德教之官”是干部路线的基本要求。学校作为“贤士之所关”、“教化之本原”,既能为国家聚集贤才,又能垂范风俗,熏陶民人。董仲舒建议武帝兴办太学,延请明师,豢养翘楚,天下才俊垂手可得。他还批评郎官制度“以富訾,未必贤”。经董仲舒提议、武帝推行的察举制度一改周代以来“世卿世禄”的选人办法,突破门族、财富等外在条件的限制,而一律以才学、德行为基本要求,还照顾区域平衡与代表性。汉代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等。而“贤能为上”、“量材授官”、“录德定位”则是董仲舒察举选官思想的三个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