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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结果
  • 简介:法院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不仅有其悠久的历史传统,直至今日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功能解析,探寻法院调解制度发挥的作用途径。

  • 标签: 法院调解 功能 实现途径
  • 简介:对冤错案件及时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刑事申诉作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为权利人提请救济冤错案件提供了重要途径。但由于实践中申诉审查主体不中立、审查程序缺乏监督以及审查标准高,导致申诉案件难以进入再审程序,申诉制度被虚置。为保障申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引入异地审查模式,实行立案登记制,审查公开进行,保障律师的参与,降低再审启动标准。

  • 标签: 人民法院 申诉审查 审查主体 审查程序 审查标准
  • 简介:集资诈骗罪符合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普通诈骗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同时,客观方面又具有非法集资的特征,势必导致一般认定普通诈骗犯罪的推定方法不适用的问题。为此应当做到:一是严格坚持证据客观主义,把握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二是坚持入罪客观主义,改变机械适用结果为先,而转为行为优先;三是规范程序适用这类司法推定主观的非法占有。

  • 标签: 集资诈骗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推定 刑法规制
  • 简介:绑架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其典型是行为人无故非法绑架无辜人质,以杀伤人质相要挟向其家属或相关人勒索钱财或达到其他目的。对于某些事出有因、被害人确有过错的绑架行为不宜定绑架罪。《刑法》第238条第3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秉持了上述理念,司法实践中应积极适用。但该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范围太窄,行为人为索取单方面主张的合理债权而绑架他人的,也不应定绑架罪。

  • 标签: 被害人过错 绑架 非法拘禁 罪刑均衡
  • 简介:江苏省法院系统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大量具有法律素养和速录技能的书记员。书记员是高职法律专业学生重要的就业岗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存在困境,必须进行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理念创新要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要服务地方司法改革的需求,坚持校政合作育人,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和提升职业技能。制度创新包括凝练书记员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创新和培养内容创新。培养内容创新包括:法律素养和技能双达标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创新;课程内容和书记员岗位职业标准无缝对接的课程内容创新;教学过程与司法实践过程对接的教学组织创新和引进法院评价机制的考核机制创新。创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校政合作共育书记员专业人才以助力江苏司法改革。

  • 标签: 高职法律 人才培养 创新 管理体制改革
  • 简介:格式条款制度自确立以来,相关法律规定备受质疑,其中有法条之间的隐含矛盾,也有规定的不完善之处,这些问题使得法律工作者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常常无所适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64号指导案例运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完成对案件的裁判,对实践中格式条款相关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同时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存在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 标签: 格式条款 《合同法》 提请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