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最直接地保证刑法正当性的罪刑均衡,刑事立法对其具有首要的实现功能。其中刑法总则通过刑种设置、配刑制度和配刑情节的建构提供罪刑均衡的个别化标准,分则通过罪质的确认和法定刑配置提供罪刑均衡的一般化标准,而法定刑攀比通过“刑”与“刑”的均衡来实现整个罪行关系的均衡;同时,刑法为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需要在立法的精确性和模糊性之间寻找平衡。以这些论点为前提,本文考察和评价了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
简介: 司法活动中实现罪刑均衡, 罪刑均衡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的,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奉行罪刑均衡原则
简介: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刑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罪刑均衡,以实现刑法的规范价值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简介:报应刑论者认为犯罪是刑罚的绝对原因,预防论的罪刑均衡表现的是犯罪对刑罚的能动制约,四、一体论的罪刑均衡原则报应论、一般预防论与个别预防论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刑罚之间的关系
简介:本文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通过建立罪刑关系博弈基本模型,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缘起及刑法史上三种罪刑对称关系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罪刑均衡是理性的国家与公民以追求个人收益的手段/目的理性进行选择的均衡结果,其本质在于通过参与人双方收益最大化的战略组合来保障合作实现,而合作即可达到全社会利益最大化,从而揭示了集体理性最大化(功利)与个人理性最大化(公正)之间的冲突。
简介:只有以预防作为一般目的而又在分配上受制于报应的刑罚才是真正正当的刑罚,四、一体论的罪刑均衡原则报应论、一般预防论与个别预防论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刑罚之间的关系,即刑罚的目的是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
简介:预防论的罪刑均衡表现的是犯罪对刑罚的能动制约,这种主张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罪刑均衡,报应刑论者认为犯罪是刑罚的绝对原因
简介: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重新定位罪刑均衡原则之刑法地位是贯彻落实该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就内在关系而言,罪刑均衡寓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中,是刑法之核心原则。在理论层面,期待可能性理论蕴涵着刑法对人性弱点之"呵护",罪行均衡原则的精神实质恰在于此;被害人过错理论强调责任的合理分担,其与罪刑均衡原则相吻合。罪刑均衡的实现,关键在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借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做了大胆尝试。尽管该改革不尽完善,但其对追求罪刑均衡是极其必要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任重而道远。
简介: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发生竞合的时候应优先适用侵犯复杂客体的交通肇事罪。文章以一个案件为切入点,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指导思想,深入探究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践证据认定,以期解决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冲突,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简介:历史上有两个相对的刑罚适用原则: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体现了刑罚的公正价值;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体现了刑罚的效益价值.为了遏制高涨的犯罪现象,刑罚的适用原则由罪刑均衡发展到刑罚个别化,刑罚的价值追求由公正转化到效益.伴随这一历史变化的是一系列的变化过程.
简介:中的不平衡的表现 现行《刑法》第5条规定,显然会破坏刑法整体的内在平衡,《刑法》第414条中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在1993年《决定》中是依照或者比照原《刑法》第187条处罚
简介:加重犯的产生,是为了克服观念竞合与实质竞合处罚过轻的流弊。传统理论中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模糊、界限不清、功能指向性弱。“行为加重犯”是指故意基本犯罪行为之上又实施故意犯罪,导致法定刑升高的情形。在对分则中“致人重伤、死亡”是否成立行为加重犯进行考察时,必须以罪刑均衡原则为圭臬。行为加重犯概念的独立具有意义:与一般加重犯不同,行为加重犯中的“附加犯罪”可能单独存在未完成形态,在该情形下不以基本刑处罚。与一般加重犯不同,部分实行者符合“行为加重条件”,其他共同犯罪人也能不以加重条款处罚,只能以基本刑论处。
简介:罪刑关系是刑法本体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我们深入考察罪刑关系的相关属性后,我们将发现罪刑关系本来是一种立体关系而非直线关系。罪刑关系的相关属性包括客观性与主观性、强制性与宽和性、静止性和动态性、一般性与个别性,而这些属性正是在对立统一之中生成了罪刑关系的立体性。罪刑关系的立体性把握对于罪刑关系理论的丰富和罪刑关系的刑法实践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简介:刑罚个别化和刑罚一般化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罚领域内的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一定意义上是包含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我们可以分析罪刑法定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简介:
简介:罪刑法定的思想碎片和作用踪迹古即有之,且中西皆具。蔡枢衡先生在《中国刑法史》一书中详细地对中国古代贯彻罪刑法定的历史作了厘清。他从《尚书·吕刑》记载“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出发论证了五帝时代前期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又从“慎徽五典,五典克从”(《尚书·舜典》)的论述,同样得出五帝时代后期仍然采
简介:如何对待该当性是不同刑罚理论相互区隔的核心密码。但是,该当不仅指面向过去的惩罚,还应包括面向未来的奖赏,以期在正义的范围内更大程度地影响人的社会行为模式。罪刑之"该"即刑事责任的有无,此为启动刑罚权之前提;罪刑之"当"即刑事责任的大小,此为刑罚配置之标杆。刑罚既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也不是为了宽容而宽容,刑罚的价值在于:一个人因其所作所为而受罚,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自由度得到有效增加,社会却因之而更加安全。
简介:有些严重违反非刑法法律的行为,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简介: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这是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有指导意义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法制精神,
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
罪刑均衡的司法体认
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均衡
论罪刑均衡原则的历史嬗变
理性的均衡——罪刑均衡原则的博弈论演绎
论罪刑均衡原则的历史嬗变(1)
论新时代背景下的罪刑均衡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罪刑均衡
由公正到效益——罪刑均衡到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嬗变
刑法“位移”中的不平衡及克服——罪刑均衡原则的立法背离
行为加重犯之提倡:罪刑均衡原则下加重犯理论的追问与突围
罪刑关系的立体考察:罪刑关系的相关属性
罪刑法定与刑罚个别化——罪刑法定的重构
罪刑法定原则论
别论罪刑法定
论罪刑之该当性
浅议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