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资诈骗罪主观非法占有之司法认定——以S省Y市法院为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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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资诈骗罪符合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普通诈骗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同时,客观方面又具有非法集资的特征,势必导致一般认定普通诈骗犯罪的推定方法不适用的问题。为此应当做到:一是严格坚持证据客观主义,把握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二是坚持入罪客观主义,改变机械适用结果为先,而转为行为优先;三是规范程序适用这类司法推定主观的非法占有。
作者 赵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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