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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单位或组织出具证言材料的情况并不少见。有时,法庭辩论也围绕这个问题争执不下。持单位或组织可以作为证人出具证言观点的一些同志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于证言本身的客观和关联,只要证言的内容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无论是谁包括单位或组织出具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某些人还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由单位或组织出面作证,要比个人的

  • 标签: 证言 违法性 刑事 证人资格 刑诉法 证明力
  • 简介: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之一,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这两个国际权宣言并不是坚持绝对的自由,其所主张的是有限制的自由主义,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权国际保护目标.我国性犯罪之立法完善表现为:对婚内强奸行为不宜按传统观点一律不以犯罪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论处,司法机关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扩大我国刑法规定的猥亵犯罪的犯罪对象;删去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增设公然猥亵罪.

  • 标签: 性权利 婚内强奸 猥亵犯罪 聚众淫乱犯罪:公然猥亵罪
  • 简介:奖励条款是法律文本中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种行为给予奖励的条款。从法律的后果包括奖励与处罚来看,奖励条款应是法律文本必备的条款。作为完整的奖励条款设计应包括授奖主体、受奖主体、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及奖励标准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文本在奖励条款的设计方面存在位置设置不准确、条款内容设计不全面、奖励条款总体缺失等问题,需要在奖励条款规范化设计上进一步完善。

  • 标签: 法律文本 奖励性条款 奖励性规范 立法技术
  • 简介:专利权具有垄断但不是法律上的垄断权.专利权客体的本质是技术方法.专利权客体通过权利说明书外化而具有可审查;专利权客体内化和物化为专利产品而具有财产内容.专利权垄断是专利法比照物权设立的对抗他人效力的权利逻辑范围.专利法是国家以技术进步为交易目的、在技术发明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对价"或衡平机制.专利产品垄断市场份额是市场开发的结果而不是制度配给.

  • 标签: 专利权 专利法 法哲学分析 衡平 对价 客体
  • 简介:自由与平等是正义的两个基本要素,但二者并非总能在同一方向上形成合力。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正义的自由向度,然而,由于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和解途经之一,其平等受到质疑。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以减轻或消除贫富差距为目标功能的分配制度,社会环境中的经济资源不均衡现象会在该社会的各种具体制度上留下影子,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为平等做出的进一步努力是:在无损公共利益和符合双方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可以负担的经济范围确定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并建立其他辅助制度。

  • 标签: 刑事和解 正义 自由 平等 公共利益
  • 简介: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人权应当是世界的。人权文化是世界范围内对人权普遍认同、普遍尊重和普遍保障的文化,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更高形态。人权文化的形成既有可能,也是必要的,但现存的“人权的霸权主义”和“人道的霸道主义”则是建立人权文化所必须首先清除的最大障碍。

  • 标签: 人权主体 主体普遍性 人权文化 文化中的人权
  • 简介:<正>一、各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在刑法上,与个人责任相对立的团体责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日尔曼法。大约在公元5世纪,虽然日尔曼的氏族制度已经解体,但仍明显地保留着氏族关系的残余。当时,家庭是进行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单位,由家长代表全体家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一氏族的各家庭对主要权利义务的行使也必须采取

  • 标签: 法人刑事责任 法人犯罪 附属刑法 发展趋势 刑法典 犯罪行为
  • 简介: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陕西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陕西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卫生规定》、《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等9部地方法规。多数法规是因与上位法、当前实际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而提出废止。

  • 标签: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食品卫生 农村集体经济 经济社会发展
  • 简介:当下立法在旅游者权利救济上存在不足。惩罚违约金担保债务履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决定了旅游合同惩罚违约金设定的必要。惩罚违约金的设定应限于特定情形,以旅游经营者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并与损害赔偿相脱离。在适用上应体现形式的纯粹、内容的确定性、变更的限定性和与其他规则的协调性。

  • 标签: 旅游合同 违约金 惩罚
  • 简介:评价与民意相趋同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应立足于对裁判理由的审视。尽管司法民主具有诸多良性社会功效,但其实现过程仍需经由法律程序的引导,社会公众任意介入司法并不能得到宪法规范的合法证成。自尼采提出"上帝已死"和韦伯的"世界祛魅"后,价值多元解构了独断正义,个案中的民意与正义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是故,无论司法民主还是个案正义,单独都不能充当民意判决的正当理由。然而,现实中的公众意见总是能够与法律规范交叠重合。在将法律和民意分别视为操作性理由和辅助性理由后,法官基于多元理由而作成的判决,尽管符合民意,但却不失正当。

  • 标签: 裁判理由 民意判决 正当性 司法民主 个案正义
  • 简介:反胁迫并非为了维护意思自治,而是源自公权力对私人自我执行的反感与打击,这是区分合法威胁与违法胁迫的关键。与刑法针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和直接定罪不同,民法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不够科学,亦未针对胁迫行为本身加以制裁,颇值改进。民法的胁迫制度需要超越《民通意见》第69条而设定更科学的类型化标准:胁迫不仅会引发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本身更会诱发法律所设定的公法或私法责任;胁迫责任的认定和本质,乃是胁迫人违反了社会契约,即违法地谋取本该让渡给公权力之执行权限。

  • 标签: 胁迫 违法性 博弈论 类型化 自我执行
  • 简介:财政法是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是不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学科?这是我们从事财政法学教学和研究首先必须正视并需加以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财政、财政理论、财政法的历史演进进行考察得出的结论认为:由现代财政问题、现代财政关系(公共经济关系)的无处不在所决定的现代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的独立和重要,使得财政法日益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学日益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重要的法律分支学科。

  • 标签: 财政 财政法 法律部门 法律学科
  • 简介: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事务,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体系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现代行政法学寻求变革的一种体现便是规制理论。规制理论需坚持传统严格法律拘束及法律形式学说的解释方法。当前户外广告规制领域,一些政府的规制方式看似运用了规制理论对社会资源进行了合理化配置,实则无法经受诸多合法的非难。公、私阵地上的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并不相同.私人阵地上的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本身是以私法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所构建的权利束。户外广告管理的规范模式应当区分此二者,除对公共阵地进行行政特许之外,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对户外广告市场的监管。作为规制理论运用的前提,合法的论证需要超出行政法的范围,放眼于更广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惟此,规制理论才能在维护体系之完整的前提下,去探讨最佳的决策方案。

  • 标签: 规制 户外广告 合法性 物权
  • 简介:美国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的制度,羁押必须由法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美国,审前服务机构客观地收集被告人的背景信息并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使得法庭的裁决更加准确、合理;保释听证程序的当事人主义提高了程序的对抗性、参与、合意;对被释放人员的高强度监管确保了被告人严格遵守保释义务,提升了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效果。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的审前羁押必要审查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审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符合本国司法实际的羁押必要审查听证程序;二是建立类似美国审前服务机构的组织对羁押必要进行调查,对释放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检察机关根据调查和评估的结果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三是强化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确保其及时到案并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义务。

  • 标签: 审前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前服务机构 借鉴
  • 简介: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区域行政规划逐渐兴起,同时也面临着合法的质疑。从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在法律保留原则之下,区域行政规划必须具有组织法上的明确授权,但并不必然要求具备行为法上的依据。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在现行宪政体制之下,区域上级政府统一编制实施区域行政规划具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和宪政基础;同时基于纵向行政分权和地方政府自主,区域地方政府间自主联合编制实施区域规划也具有相应作用空间。

  • 标签: 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行政规划 法律保留原则
  • 简介:人权是时代的观念。通过分析人权的概念要素可以看到,尽管人权争议源于对“人”的理解不同而体现为人权性质上的争议,但在根本上则在于,它们都属于一种主体性哲学框架下的人权论证理论,从而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对人权正当的追问必然要求实现人权论证的范式转向,即从主体性转向关系。从关系视角来论证人权尽管源于青年黑格尔,但只是到当代才由哈贝马斯立足交往行动理论作出了系统的阐明。在实践上,人权论证的关系论转向对进一步深化与推动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人权 主体性 关系性
  • 简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义务对应的主要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是权力义务关系为主,权利义务关系为辅。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公平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比例失衡,义务多权利少;“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欠缺,“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普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多指向积极作为的“行为”,更强调其中的义务。在权力义务关系中,虽然理论上也主张双方均有义务,但实践中落实的是“臣事君以忠”,而“君待臣以礼”仅限于道德说教;混淆了其中的法律权力与道德权力、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比“君为臣纲”布下了更为严密的权力网络,权力义务关系渗透在一切人际关系中,尽管为其注入了亲情,但主色调仍是义务。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根本转变。

  • 标签: 义务 权利义务关系 权力义务关系 传统文化 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