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过半年多的筹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研究生法学》编辑部承办的"切问近思"青年论坛第1期在研究生院图书馆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切问近思"青年论坛是《研究生法学》编辑部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支持下精心打造的特色论坛。"切问近思"源于《论语》:"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寓意本论坛将立足于社会现实,深度剖析学界前沿热点,以优秀博士生、硕士生与知名专家学者的对话为组织形式,给予青年学生展示自身研究成果的平台与机会,促进学术理论的深化探索与社会问题的深度解读。《研究生法学》杂志将同步设定专栏,发布论坛讨论成果。首期论坛的主题为"《公司法》解释(三)相关问题探讨",我们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虞政平法官、公司法专家赵旭东教授以及王涌教授作为我们的主讲嘉宾。作为"切问近思"青年论坛的特色,除了邀请专家学者作为论坛的嘉宾之外,研究生的参与也是论坛的重头戏。本期报告中,两位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岳洋、刘斌与三位专家老师共同讨论,并作了富有启发意义的主题发言。今后我们将继续秉持这一特色,让师生互动在"台上"展开。"切问近思"青年论坛将不仅仅是聆听大师智慧的地方,也是青年学子展示其新锐力量的平台,让我们共同期待。
简介: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