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由一件动产保全案例说起2011年,四川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张XX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XX向矿业公司供应煤炭,并在合同第5条中特别约定“当期仍没有发完的白煤.其所有权归矿业公司所有”.矿业公司依约完全支付了货款.张XX将该货款购买的约800余吨白煤存放于宁夏XXX煤业有限公司院内.并于双方2012年1月15日再次明确了该批煤炭所有权属于矿业公司。2012年1月:XX人民法院裁定保全上述煤炭,
法律适用
2013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