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交通肇事基本构罪中考虑“逃逸”因素容易违反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司法解释”及实务操作过度倚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置法因素,而对“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保障法要求予以忽视,因“逃逸”入罪不符合罪状描述的“因而”的语义,也未充分认识到“两法”具有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具有不同的罪质,在交通肇事基本罪的责任认定中,应刨除逃逸因素,将引致事故发生的交通违规行为作为非难的依据。并且,即便系逃逸之外的违规行为,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刑法上的肇事行为,应该综合考量刑法的规范目的、违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以及行为人的预见可能。
简介:刑法条文由于简练的需要,没有对“公共安全”做出界定,但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通过比较理论界对“公共安全”含义存在的争议,讨论各个观点存在的缺陷,“公共安全”应当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以及与此相关的公众生活的安宁与平稳。该定义排除了特定人以及特定少数人,借此与相关的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财产的犯罪相区别。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也应当界定为必须要具有类似放火的一经实施便不受控制地向四周蔓延,并且会有源源不断的潜在受害人接近危险源,同时该行为必须是一次性的实施。公共安全与其他相关利益相较而言其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但并不必然高于个人利益。
简介:由于采用了典型情景立法技术,“为他人谋取利益”得以进入立法并成为“收受贿赂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文字含义、法条体系以及立法原意,可以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一个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复合体,在立法逻辑、价值评判、司法实践等不同层面遭遇了诸多困境,特别是对于“受感激型贿”“受投资型贿”“受不谋利型贿”等非典型受贿行为难以纳入打击范畴,无法适应当前严峻的反腐态势。为此,需要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予以立法改进,即仅保留“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将其由受贿罪“构成要件”转变为“责任要件”。如此改进之后,不仅可以避免前述困境,而且符合受贿罪的设置目的,吻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契合犯罪既遂理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并体现了对古代立法的借鉴与国际通例的接轨。
简介:刑罚轻缓化现已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也成为了普遍的共识。许多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这一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我国也通过两次刑法修正案不断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根据犯罪经济学中的弹性理论,现阶段在我国若贸然废除死刑会使得死刑至无期徒刑的区段内缺乏弹性,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只有通过在实践中严格限制绑架罪死刑的适用,以及设立终身监禁和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等措施改善刑罚结构,才能够增大弹性,为未来废除死刑提供可能。针对绑架罪探索未来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下铺垫:在实践中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对绑架罪设立终身监禁;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减刑制度并加强监督。
简介:目前,我国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非国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滥用职权的行为常有发生,且呈蔓延之势,这些行为因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而又没有其它罪名与之相对应,不受到刑法的处罚。这反映了我国刑法较重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为了更好地惩罚非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保护非国有单位的合法利益,我国刑法应增设非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简介:为了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但对于该罪名的立法表述较为概括,尤其在对作为本罪关键构成要件的煽动行为应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煽动行为概念的认定上,煽动应指以劝说、鼓动、鼓励、敦促、诱惑、请求、命令、强迫、威胁等形式要求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作为煽动目的的"恐怖活动"可适用《反恐法》中对该概念的界定。在对本罪中煽动行为成立犯罪认定的标准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的行为,同时应综合考虑一定的情节。在对煽动行为方式的认定上,在明确界定间接煽动的前提下应将间接煽动纳入到本罪中;此外,以言论为媒介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要求以公开方式实施,而以出版物为媒介实施的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无须区分"公然"或"私人",一律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