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立足现行刑法,在分析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指出,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双重定性,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应予以澄清,进而认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只能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而不应视为定罪情节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S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