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礼记》中子游述及“以故兴物”与“微情”代表两种不同的制礼之法,然礼家对“以故兴物”的解释素有分歧。郭店战国楚简出土,研究者判断子游论述与《性自命出》篇密切相关,这为重新解读“以故兴物”提供了可能。“以故兴物”意指因某种特定的教化目的,利用基于人情且精心设计“外物”以兴发释放行礼者与礼仪相匹配的情感。“以故兴物”的对象包括两类:一为情感充分者,一为情感不足者,前者需借助外物将“情”兴发、释放、宣泄出来,再在仪式的引导之下,调节情感浓烈之程度,后者则在外物的影响之下,调动原本不足的情感,以达到反躬修身的目的。“以故兴物”广泛地运用于各种仪式之中,辨明其义对于厘清“兴”与“礼”,“兴”、“情”与“物”等多组概念的关系,深入儒家礼学思想演进的肌理有着重要的解码作用。
简介: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简介:摘要与普通教育不同,有机化学在中职教育中并不是必修内容,各校根据各专业的情况按需设置课程。在教学的开展过程中教师极容易受到普通教育的影响,用普通教育的授课方式进行中职有机化学教学,最终导致了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教学效果不佳的情况。笔者通过改变原有机化学教学的顺序与方式,对建筑与工程材料专业开设的有机化学课程进行了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