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
简介:摘要:目的 通过对不同学历实习护生关于新冠肺炎自我防护情况的调查,初步探究其在新冠疫情的认知度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方法 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150名本科、专科专业的实习护生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星平台发布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针对实习护生对传染病基础知识的了解程度、自我防护意识的强弱、新冠肺炎防护措施知晓度等展开调查分析。结果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前,只有26.67%的实习护生表示对传染病预防措施有一定的了解,但其对新冠肺炎基础知识的了解程度较高,几项指标的正确率均达85%以上;同时本科实习护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对新冠肺炎防护措施知晓度等均高于专科实习护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实习护生面对新冠肺炎有一定的自我防护意识,本科生在相关专业性自我防护知识方面优于专科生,但两者在专业防护方面的表现还存有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