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强制执行公证正逐渐成为我国民事经济纠纷解决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撰写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发文即“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可作为强制执行公证作用的一个最具时效的注解。这件文件作为一个符号,有可能预示着强制执行公证将日益引起法律行业的重视,不再像以往那样渴求“主流地位”而不能,如此我们公证行业更应对其进行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体系化的研究,方能雕琢成器经得起各方面推敲。本文选题即在于努力体现公证“精细化”研究之旨趣,但由于时间与能力所限,相关研究并未在学术意义上真正展开和进行,更大程度上只是提出问题,供业内同仁有兴趣者参考而已。
简介: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尤其是在全球性金融危机期间出台了各自的司法意见,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弥补了《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和立法盲点。但是,也存在相当一些有悖于法理和立法法的解释误区,带来了各地司法不统一的混乱。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劳动关系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包括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及借用营业执照或挂靠的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个人承包经营形成的用工关系、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所形成的关系以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等。因此,应当对地方性司法指导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吸收借鉴其合理之处,阐释其存在的误区,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动合同法》。
简介:“法官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对当事入主张的回应”,是近年人们对判决书书写上的新要求、新期盼。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要写出当事人的主张,写出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态度、看法,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回答”,作出“反应”,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法官在判决书中回应当事人主张,是人民法院满足当事人实现“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是法官写好判决书的时代要求,是人民法院深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判决书“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的技术性需要,是提高判决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主张的回应”,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均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判决书的判决事项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对应性不强;有的判决书的回应程序欠公正;有的判决书对案件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回应不正确,形成错判;一些“缺席审理”的案件的判决书虚设有辩方参加诉讼进行回应,给人以“不真实”感觉。为解决以上存在问题,法官要充分认识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主张进行回应问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当事入主张进行回应,是判决书书写目的的一次革新,是判决书书写内容上的创新,是判决书书写结构的创新。法官在判决书书写中,要认真辩析、梳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做到有主张必有回应。要增强回应的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提高回应质量。要优化判决书结构,将“首部一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五部分结构改为“首部-诉辩主张-争议焦点-原告举证及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被告举证及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确认的法律事实-裁判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九部份结构,真实地概括审判活动的全部内�
简介: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通过对该规定的分析,笔者发现再审中的诉权形态与再审程序设定的最初功能有所背离。不同诉讼阶段中当事人的诉权内涵与功能应当有所差异,且根据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呈现出逐渐收缩的态势。然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本文拟从司法解释入手,去研究民事再审中的当事人诉权应当呈现的形态,从而厘清再审程序的功能,防止当事人对诉权和再审程序的滥用,真正凸显再审程序的功能与意义。
简介: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从游击队转化为正规军。这种刑事和解既具有惩罚与恢复的双重功能,又包含私了和公断的互动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效果都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私了的社会文化、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宽严相济”政策、“先民后刑”的处理机制等都在新法之中有所体现,而既没有具体的和解程序,又没有明确处理后果,更没有监督控制程序的“当事人和解”程序最终可能成为一个需要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简易程序、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自诉案件的和解等程序来填补的“空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