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称受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下称受托组织)两类非行政机关,从处罚权力来源角度观之,受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谓之为受权处罚;受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谓之为受托处罚。本文对受权处罚和受托处罚的立法缺陷及其改进发表一已之见,就教于同仁。
简介:履行告知义务既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患者应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完善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因存在告知缺陷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在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中,如何合理判断告知缺陷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也是法医学鉴定中经常遇到并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告知缺陷参与度的评定原则,来谈谈医务人员告知的重要性、在医疗实践中的常见缺陷以及如何规范履行告知义务。
简介:一九九四年底,我市某旅店发生一起因安装燃气热水器不当而致两名住店旅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案。在对该案的调查处理中,笔者认为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倒》(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尚存在缺陷,可能影响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理,特提出于此,供讨论。
简介:患者李某,20岁,为在校大学生,因“鼻塞、头痛、鼻腔出血1年半”于2005年7月入住XXXX医院,入院前经头颅核磁等检查,诊断为“颅底肿物待查,1.脊索瘤;2.鼻咽纤维血管瘤”。本次为手术治疗入住该院,经两次手术,成功切除肿瘤,但术后双眼失明,遗留严重残疾后果。下面我们看一下两次术前的知情同意书内容。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对药品缺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论基础并不妥当,其错误地将医疗机构定为药品销售者,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公益性"方向相悖,违背"责任自负"原则。应按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之控制力程度,将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类型化地规定为四种:1.医疗机构对其生产的"医疗机构制剂"承担无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对其药品采购、保管等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服务过程中的用药行为承担过错责任;4.医疗机构对其不可控的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药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简介:服务提供者于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缺陷产品或设备,而服务提供者又并非该产品或设备的生产者,从而造成服务利用者受损害的,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事宜不在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涵盖范围之内。但产品责任指令不妨碍各成员国制定规则,令服务提供者就此等损害,纵无过错,亦负赔偿责任,前提是保留受害人及服务提供者依照指令设定的要件追究生产者责任的权利。
浅议受权处罚与受托处罚的立法缺陷及其改进
医务人员告知缺陷的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从一起中毒死亡案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缺陷
从一起医疗纠纷鉴定案例谈我国手术同意书的共性缺陷
论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之检讨
医疗机构就缺陷产品致患者损害的责任——欧洲法院贝桑松大学医院案判决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