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从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直至今,婚姻家庭领域所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已不容忽视。而大量的研究常常囿于现行的婚姻法及若于有关行政规章制度,不能对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及导向。婚姻家庭作为法学与社会学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这一多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引起的正负效应及能动反应对改革、流动中的各种社会机制意义重大。这必然要求通过系统的、综合的研究方法对婚姻家庭法学进行分析,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研究。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现状及原因1反婚姻形式大量存在婚姻法调整人的两性关
简介:对于残疾儿童这类最困难、最脆弱的残疾人群体,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全方位维护残疾儿童生存和发展的权益。目前对残疾儿童监护养育模式主要有机构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和公民收养三种模式。实践证明,残疾儿童的收养可为残疾儿童提供理想的家庭生活,是养育残疾儿童的最佳方式。为了帮助残疾儿童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让其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温暖并得到健康成长的环境,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对收养残疾儿童还专门作了例外规定。残疾儿童的跨国收养进一步拓宽了安置残疾儿童的渠道,我国缔结和加入的有关收养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涉外收养法律法规为规范残疾儿童的跨国收养提供了有效机制。无论是我国有关残疾儿童国内收养还是跨国收养的法律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与不足,亟待从实体与程序上予以完善。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财产法制化趋势虽愈益明显,但依然存在宗教财产权主体不统一,宗教房产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混乱,调整方式欠缺法定性和可持续性,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问题。要解决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保护的现实问题,必须不违反现行法律体系,与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宪政政策、立法体例相适应,符合宗教教义的要求、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尊重标的物的历史传统。具体建议是:确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财产区分所有权;依法保护国家(或集体)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保护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加强宗教行政部门和宗教协会管理职能,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从而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