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上篇全景性描绘中国法文化起源与发展的历史长卷中思想家、统治者、一般人民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角色与作用的基础上,本文从法律、制度、实践和法理四个方面概括了中国法文化的特点,提出并回答了诸多问题:为什么中国传统法典里有“律”和许多其它名目的条文?为什么刑法里既有许多非常繁琐具体的条文,又有若干内容极其概括抽象的“补遗条文”?为什么允许“比附援引”?为什么民事法律极为简略,人们的民事作为都以什么为依据?为什么强调自白、服辩、认罪,允许刑讯,却不允许律师辩护,禁止“越诉”而又允许“京控”和“扣阍”?“秋审”、“勾决”的意义何在?民间援用的民事规范是谁,依什么程序订立?为什么政府允许民间团体的存在?州县数量有限的司法人员是否能够胜任司法?程序法不够严密时何以救济司法权的滥用?证据法不完备时案件的真相怎样才能理清?民事案件的审理依据何在?道德与法律、家族、社会、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如何定位?传统中国有没有“人权”与“法治”的观念?“情”、“理”的具体内涵及其冲突解决机制、道德、情理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什么?
简介:俄罗斯在传统上属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这一点也体现在对公司种类的规定上。沙俄时期,《俄罗斯帝国法规汇编》第10卷中的第2131—2135条规定了三种公司,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公司。1922年《苏俄民法典》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俄罗斯现行公司立法既有历史因素的传承,也有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借鉴,规定公司的种类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补充责任公司五种。前四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基本形式,而补充责任公司则取法于英国法上的保证责任公司,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无。而且,将股份公司分为封闭式股份公司和开放式股份公司,
简介:高其才之文以一个至今仍保持相对独立和自身文化传统的古老民族为考察对象,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和资料分析,对瑶族自成一统、至今存活的社会生活习惯作了深入缜密的梳理与分析,并由此得出精要却全面的概括,既可推之为法史学之新知卓见,又可引之为现实法学思考之启示。然民主性、民族性、群体性等等究为何解?古老民族的社会生活习惯与现今人的社会或国家的民主性、民族性和群体性等的实质和生成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和偶合,它们是否还能光荣不光荣地存续,或在何种条件下方能实现这种存续?更可遥问者,人类社会之古今实际上是否在践行着一种命定的生物进化轮回?诸如此类,皆当在此文阅读之联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