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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对于以“借用”为名取财后逃逸行为,首先应当对“借用”行为特征做出归纳,同时,对“借用”行为进行进一步类型化建构。“借用”行为具体情形,将决定占有的归属状况,这是区分诈骗罪与侵占、盗窃罪关键所在。对取财后逃逸行为定性,实际上涉及到盗窃罪和抢夺罪区分问题。新界分说并没有提出更好界分标准,而旧界分说实际上更加具有妥当性,这主要是由我国特有的刑事立法体例决定

  • 标签: “借用” 占有 诈骗罪 盗窃罪 抢夺罪 "
  • 简介:我国已通过附属刑法规范为技术措施规避行为设定了刑事责任,但因没有具体罪刑规定而尚存刑法适用上漏洞。规避行为类型有规避实施行为和规避准备行为两种。我国应运用刑法理论,将规避实施行为视其性质和目的而纳入刑法已有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范中规制,又应增修法律将规避准备行为纳入不同于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范中进行规制。

  • 标签: 技术措施 规避实施行为 规避准备行为 刑法规制
  • 简介:行政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是目前行政法学研究中较为薄弱环节,学界与实务界对这个问题研究存在一定分歧,故有必要加强对这一问题探讨,力求行政法律行为理论客观真实反应行政法治实践。笔者通过结合公共行政实践对前人理论进行系统梳理,揭示出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存续力、既决力与实现力,三者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于行政法律行为实施过程。

  • 标签: 行政法律行为 存续力 既决力 实现力
  • 简介:防卫行为侵害第三者法益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防卫行为结果发生于第三者,对此应采用综合分析说,视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假想防卫或普通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害者利用第三者之物,防卫者反击时损害该物情况,这应成立正当防卫。第三种类型是侵害者将第三者的人身作为工具加以利用,防卫者反击时伤害到第三者情况,这也属于正当防卫,但在成立条件上应从严解释。第四种类型是防卫者利用第三者之物导致该物损害情况,对此需视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

  • 标签: 防卫行为 第三者 法益 侵害
  • 简介: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包括"撤变一般禁止"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路径包括设定有权"撤变"期间、程序同一、利害关系人同意以及"撤变"范围、主体、方式等方面。为践行法安定性、信赖利益保护、控权等先进理念,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有关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等应做针对性调整。

  • 标签: “撤变”限制 “撤变”一般禁止 禁止不利变更 路径 制度完善
  • 简介:日本政府正在国会推动一项新法案,新法案将要求保护日本最南端冲之鸟礁和最东端南鸟岛海岸线,在国家直接管辖下建设港湾和码头。其立法行动目的是谋求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强行扩张其海洋权益。中国政府对此公开表明了反对立场。从国际法角度可以看出日本政府这一行为不法性。

  • 标签: 冲之鸟礁 岩礁 南鸟岛 变礁为岛
  • 简介: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对近代以来民事上过失责任原则做出修正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它有着深厚社会基础、法理根据。其重要作用在于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履行和提高。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在及时救济保护受害人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 标签: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 社会基础 法理根据
  • 简介: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直接适用实现,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 标签: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性强制规范 私法自治
  • 简介:<正>案情简介:1996年3月16日凌晨,宜兴市华阳商场保安人员钱某和张某经预先合谋,乘其值班之机,在该商场二楼营业厅柜台及货架上窃取梦特娇牛仔服、羊毛衫、男裤及皮鞋、箱、包等物,合计价值6000余元。接着,钱、张又用螺丝刀分别撬开收银台抽屉,共窃得现金4500余元。嗣后,二人携赃款赃物潜逃回苏北老家,后案发。

  • 标签: 保安人员 侵占罪 盗窃罪 侵占行为 收银台 秘密窃取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既要惩罚罪犯又要保护人民原则。为更好地执行刑法,恰当地处理有关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本文现就以下有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一、精神病患者凶杀病理起因精神病患者发生凶杀时都具有一定病理起因,因此了解、分析、查明这些病理起因,对于我们鉴别精神正常与精神异常凶杀,分清由何种精神疾病引起,判断作案时责任能力等皆有极大帮助。常见起因有以下几种:

  • 标签: 精神病患者 凶杀行为 精神医学鉴定 精神病人 责任能力 精神异常
  • 简介:<正>一、解决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权利引起赔偿问题必须立法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权利。”据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所确认法律关系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

  • 标签: 刑事诉讼活动 侵权行为 公民权利 赔偿问题 赔偿损失 司法工作人员
  •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有必要对虐待罪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虐待罪主体范围应有所扩大,将"对被虐待人负有照顾、保护或者负有指导、教育责任的人"都包括在内;虐待罪中"情节恶劣"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起着重要作用,应作为此罪构成要件;可适当加重虐待罪法定刑。虐童行为犯罪化可以通过对虐待罪修改得以实现,应将虐待儿童行为单独列为一款,从重处罚。

  • 标签: 虐待罪 虐童行为 犯罪化
  • 简介: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起因于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某民事行为或民事权利据以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发生争议。如何解决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结果。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不能那么对案件应在程序上做何处理?例如在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以自己采光权受到被告房屋妨碍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而被告在诉讼中则以其房屋修建是经县城建局审批通过为理由提出抗辩,主张所建房屋虽对原告采光造成一定妨碍,但不构成对原告采光权非法侵害,因为其建筑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许可范围之内。在此民事案件中就涉及到如下问题:人民法院可否在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民事实体法 人民法院 合法性问题 诉讼中 民事审判组织
  • 简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打击是在注重通过版权执法加强内容管理成为政策转变下展开,但是由此构建了一个错误前提——民事侵权成为刑事介入入口。多数观点认为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侵犯,故不属于传播行为,而是传播"帮助"行为。其实,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关系始终没有加以明确,这导致认定中存在着规则使用矛盾。而在刑法意蕴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基于传播文义特征,服务提供行为就是传播行为而不是"帮助"行为。设链者是在传播既成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导致传播面的扩大,是一个独立性传播阶段。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 传播 性质
  • 简介:私力实现债权行为刑法定性关键在财产罪保护客体界定上,由于适用范围局限,本权/占有的分析视角无法为我国财产罪保护客体界定提供一个共通、统一理论基础。基于法秩序统一立场、我国财产犯罪条文设置特征与司法判例实践体现,以法律·经济财产说作为界定财产罪保护客体基础理论具有合理性。基于这一解释立场,债权人索取合法之债及基于当事人合意而产生自然之债时没有造成债务人财产上损害,索取基于是实施法律所禁止行为而产生自然之债及非法之债时则造成了债务人财产上损害,应以财产犯罪处罚。

  • 标签: 债权行使 财产损害 财产罪保护客体 法秩序统一 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 简介:入户盗窃行为在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严重侵害了公民住宅权和人身权。将入户盗窃行为明确写入刑法条文中并对其取消次数和数额限制,一方面严惩了盗窃犯罪,保护了民生,另一方面降低了盗窃罪入罪门槛,有打击过度之嫌。应从"户"定义、特征及范围界限着手,对"入户盗窃"行为司法认定加以分析,探讨如何从盗窃罪本质属性出发,建立起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入罪标准,以期最大程度避免修正后盗窃罪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实现刑法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有效统一。

  • 标签: 入户盗窃 特殊形态 司法认定
  • 简介:公共利益是不同于个体利益,国家利益第三种有独立意义利益。经济法以公共利益实现为根本目标,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与公共利益实现休戚相关。经济法应当从实体到程序上设计出全面,合理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好实现。

  • 标签: 公共利益 社会利益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 信息制度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首次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纳入立法规定当中。与合同、共同行为相比,决议行为在主要适用领域、意思形成和表达方向、调整法律关系、效力范围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性。基于决议行为是由成员人数众多团体作出,考虑到效率价值,其意思形成仅要求人数或资本"多数决",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意思一致相比较为宽松,因此正义价值对决议行为在形成程序、成员表决意思、"少数者"权益救济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使决议行为意思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所有成员共同意愿。我国立法对决议行为主要表现形态,包括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决议行为意思形成有其特殊性,但其生效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致性。不过,在效力瑕疵类型上,《民法总则》第六章第四节只是明确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在此应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决议行为不成立这一效力瑕疵类型理解为现行《民法总则》立法框架下默示性规定,确定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三分法"格局。另外,决议行为作为团体内部行为,它成立、生效与否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

  • 标签: 民法典 决议行为 正义价值 效力瑕疵 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