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其中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职权,立法上的这种规定,源于我国追求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想诉讼模式。然而,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自我监督,理论上与民事诉讼和民事关系的性质以及审判规律是不相符的,司法实务中也遇到诸多尴尬。
简介:著作权与版权属同义语,都源自英语Copyright.虽然在我国立法行文中只普遍使用了“著作权”的表述方式,但《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部分第五十六条亦明确规定了“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盗版”即“盗用版权”(CopyrightPiracy)一词近年来也常常被泛指未经许可而使用权利人版权的行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最后文件中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一条)曾多次使用“盗版”的用语,并将“盗版商品”定义为“任何未经权利持有者本人或在制造国获得正当授权之人的许可而复制的以及直接或间接依照某一物品制造而这种复制按照进口的法律已构成对著作权或者有关权利之侵犯的商品”。
简介:环境权理论研究在我国虽已走过了近30个年头,但至今仍陷于主体范围不定、内容杂乱、客体不明、属性不朗等困境之中。这主要是由于存在诸如习惯于固有思维和传统理论、不遵循研究的科学性和法理性要求、过度宣泄道德情怀和人文精神等研究误区使然。环境权研究要走出困顿、突破瓶颈,就必须树立全新的思维,另辟蹊径,探寻研究的新进路和新方法。具体而言,应当以环境权的客体作为研究的突破口,重新构建由环境权生成论、本体论、关联论、运行论、保障论、救济论组成的环境权理论体系,并宏观规划环境权研究的重点课题。而陷入尴尬的中国环境法学,应以环境权为核心和基石,重构其理论体系,方能走出幼稚,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