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当前恐怖活动发展的新形式,独狼式恐怖活动已经成为海峡两岸反恐面临的共同难题。台湾地区的反恐立法重视对独狼式恐怖活动人员的防控,强调恐怖活动发生前的事前预防与反恐合作,为我国大陆独狼式恐怖活动的立法应对提供借镜。虽然大陆已经出台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但仍欠缺对独狼式恐怖活动人员的立法规制,在独狼式恐怖活动的事前防范和两岸反恐情报共享及人员交流方面也存在立法空白。我国大陆应在借鉴台湾地区反恐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独狼式恐怖活动人员的立法规定,加强独狼式恐怖活动的事前防控,重视两岸反恐情报与人员的合作立法,形成全面防控独狼式恐怖活动的立法格局。
简介:2013年1月8日,防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梁恪嘉为全体干警作了题为“干警清正、机关清廉、检务清明”的“三清”教育活动宣讲。梁恪嘉从“三清”教育活动开展的意义、内涵人手,指出“三清”教育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需要,是适应新的历史时期新形势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政治的需要,是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是全面推进检察事业的需要。抓好“三清”教育,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讲究教育的科学化,重视教育的实效性,把握教育“三清”的辩证性,鼓励教育的创新性,从而实现个人素质得到提高,机关形象得到提升,队伍管理得到加强,
简介:本文通过对日本中小学课外活动伤害事故赔偿案例的分析发现,判例肯定了课外活动是学校教育的一个环节,认为课外活动伤害事故和正常上课期间伤害事故的责任没有本质区别。如果教师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过程中存在过失,且其过失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和《民法》履行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有过失的,根据其过失的轻重程度,减少其应该得到的赔偿数额。判例还确定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判定原则。对我国比较有借鉴意义的是日本《国家赔偿法》提供的学校事故赔偿的公共财源保障,以及根据日本《体育振兴法》设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伤害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所构成的救济制度,这些制度减轻了学校和学生家长双方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也缓和了双方的矛盾,为日本中小学课外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客观条件。
简介:对于清算组织的产生、作用及权利,我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法学理论上,对此也早有定论。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制度进行过渡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再加上企业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同时在公司法尚未颁布的情况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又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和现象颁布和下发了一些概念不清且用词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和理论不一致的规定和解释,并且在公司法颁布以后又未能及时对上述规定和解释作出相应的规范和调整,造成立法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