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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根据作者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做的报告整理而成。全文共分4个部分,分别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透过法人的直索、自有资金的补充责任及危及存在之风险。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资本不足的分析,作者提出了实质上的资本不足应作为危及存在之风险之一种。作者最后指出:与危及存在之干涉一样,如果为实质意义上的资本不足情形下(的当事人)提供一个独立于(公司)法律形式的责任方式,对于欧洲法范围内公司的迁徙自由权而言也是更为合适的。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责任
  • 简介:<正>一、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意义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国际化,为了使本国的金融机构在全球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大多数国家都相继放松了金融管制,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渐趋融合,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而我国金融业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从而使得我国金融机构规模偏小、创新能力不足、整体竞争力较差。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将逐步扩大,大批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将会以独资或者合资的形式出现,几乎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中国金融业将如何面对这些以混业经营为背景,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的"金融航母",

  • 标签: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管制 分业监管 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当局
  • 简介: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后,独立董事问题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对企业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中就公司法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加以简要分析,以期给研究者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 标签: 公司法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股
  • 简介: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在归纳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20日发布通知,正式施行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对本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1997年印发的《关丁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同时废止。《章程指引》由“正文”“注释”两部分组成。其中,在“股份”、

  • 标签: 上市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 公司法 证券法
  • 简介: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赚钱为自己的唯一目标,而应该同时增进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应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己任。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Sheldon)最早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公司经营者应当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

  • 标签: 公司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雇员 公司经营者 最大限度 社会利益
  • 简介:夫妻联手合作。先后成立了3个皮包公司。意欲兼并拥有6千万元资产的国有企业,上演了一出小鱼吃大鱼。蚂蚁吃大象的荒唐闹剧。这里面既有某些政府官员一厢情愿的“媒妁之言”,也有某些行骗者自作多情的“暗送秋波”。各种人物粉墨登场。吹吹打打,将这家国企“嫁”给了一个靠贷款度日的“大款”。

  • 标签: 国企 兼并 公司 皮包 资产 国有企业
  • 简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后,各个公司虽然均给予流通股股东一定补偿,但并未产生稳定振兴股市的预期效果,反而加重了市场的投机气氛及投资者的恐慌心理,试点以来股指连绵下跌,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几乎到了天怨人怒的地步。究其原因十分复杂,我们认为放任市场博弈,政府不负责任是根源。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股权分置思路,曾经为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作过贡献,但最终又成为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及证券市场的严重障碍,由政府造成的这种制度性缺陷,不可能靠非流通股股东自愿分担改革成本的政治觉悟去消除。政府在应当加强管理、发挥作用时畏缩不前,放任自流,很可能在损害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同时无限扩大市场失效的成本。非流通股获取流通权应当支付对价的改革思路本没有错,但现行办法却成了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为幌子的再次掠夺,个股上涨只能反映短期投机的结果,救市政策也只能收到一时之效,长期而言必然会由于低成本非流通股流通压力引起股票市场持续走低,并导致不同利益主体多输的博弈结果。只有从动态的角度真正尊重维护流通股权益,并给予实际补偿才能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 标签: 非流通股股东 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 公司法 投资者 证券市场
  • 简介:公司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是各国公司法产生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共同规律。但是我国清末颁布的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其诞生与西方各国公司法的产生却没有共同规律可言。为什么呢?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动因。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就清末西方国家公司法的产生的社会条件进行比较分析。

  • 标签: 公司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 清末 主导地位 半殖民地半封建 共同规律
  • 简介: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消灭公司人格的一种方式,不仅关涉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适用不当,不合理地施惠于一方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就会消灭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良好机制。因此.各国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无不持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态度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各国公司法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规定了近于苛刻的适用标准。

  • 标签: 法院判决 公司法 公司债权人利益 发问 公司人格 股东权益
  • 简介:本案初审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再审虽引用劳动保险法条文却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反映出工伤待遇纠纷长期以来被当成侵权处理,这种滞后的司法理念值得我们反思。笔者拟从定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方面剖析本案、提出质疑,认为解决工伤待遇争议应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 标签: 郭世胜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法》 劳动者权益 工伤待遇
  • 简介: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 标签: 公司解散 凯莱实业 实业有限公司
  • 简介:【裁判摘要】一、案件争议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二、一方当事人大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让争议标的物,但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况,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符合常理交易惯例。上述大股东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 标签: 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销售 公司 阳江市 广东省 有限
  • 简介:【裁判摘要】一、当事人就货物保险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货运险赔偿确认书》是对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保险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即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条件拘束时,保险合同即为成立。签发保险单属于保险方的行为,目的是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加以确立,便于当事人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能产生证明的效果。

  • 标签: 保险合同纠纷案 股份公司 财产损失 财产保险 中国人寿 真实意思表示
  • 简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实业发展 房屋搬迁
  • 简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技能构成职工�

  • 标签: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食品进出口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法 山东省 有限 侵犯商业秘密
  • 简介:1996年5月5日,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与(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亿公司)签订了CC960505号销售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与(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CC960506号销售合同,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上述两份合同第8条均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

  • 标签: 约定 有限公司 侵权损害赔偿 太子 签订 执行
  • 简介: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全或部分地保证其所管理的子公司的清偿能力,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向其不能清偿债务的子公司重新注入资金,或向政府机构赔偿因子公司经营失败而给公众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或赔偿公共保险基金.该制度产生的原因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特有的道德风险.历史研究实证研究表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对改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重要作用.加重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其法理基础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加重责任制度抑制了金融控股公司中特有的道德风险问题.加重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

  • 标签: 责任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共 清偿 权利与义务 法理基础
  • 简介:通过《准则(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对比.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同时.发现潜在的尖锐问题是.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法》第167条(1)、(3)项对于部门立法的授权之下.涉入上市公司内部与证券的发行交易无直接关联的公司组织行为的权利有限.尤其规定独立董事独有的董事会延期举行请求权、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公司有特别披露义务的权源何在。需要积极论证。而在上述授权范围的影响下.证监会可以有哪些强有力的手段以强制上市公司遵守《准则》规定。同样值得研究。鉴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有水平.达到《准则》所预期的目标将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此外《准则》中的相当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范还需要论证推敲。在《准则》公布时应暂不表明其强行性性质.而仅作为统一认识的原则。《准则》倡导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机制.并不存在简单的孰优孰劣问题。平常认为董事会的业务监督主要是妥当性的监察.而监事会的业务监督则限定在合法性监察的范围内。但事实上对妥当性或合法性的判断并没有清晰的界限。此外,即或是在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之下,公司监事也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此种权力配合业务执行权的威慑.又使监事会的工作实际上并不限于事后的或消极的监察。看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取舍或共生.需要考察各自立法成本的大小。仔细衡量后才能作出决策。

  • 标签: 中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治理环境 证券交易 诚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