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的阐述,结合学术界对该问题的思考,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有关涉案债权性质的审查范围上。建议法院在审查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对涉案债权性质,应只按《海商法》第208条对其"非限制性"进行审查。
简介:摘要:从实缴资本制到认缴资本制是公司制度的重大变革,极大地激发了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但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出现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而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只有公司破产之时以及公司面临破产或公司股东存在主观过错之时,股东才有义务加速出资。这一规范,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债权人利益的迅速实现,不利于实现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文分析了现有司法解释的缺陷,列举了两种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愿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