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系统评价限制性与非限制性输血对超低出生体重儿结局的影响。方法计算机检索PubMed、Embase、Cochrane图书馆、Web of science、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维普数据库及中国生物医学库自建库至2021年3月发表的关于限制性与非限制性输血对超低出生体重儿(extremely low birth weight infant,ELBWI)结局影响的随机对照研究文献,提取患儿胎龄、随访年龄、脑损伤及死亡发生情况。应用RevMan 5.3统计软件对满足纳入标准的文献进行Meta分析。结果共检索到692篇文献,最终纳入4篇,随访到3 577例ELBWI,末次随访年龄为校正月龄22~26个月。Meta分析结果显示限制性和非限制性输血对ELBWI校正年龄18个月后死亡或神经发育损害(RR=1.01,95%CI 0.94~1.08,Z=0.24,P=0.81)、死亡(RR=1.10,95%CI 0.94~1.29,Z=1.24,P=0.22)、神经发育损害(RR=0.98,95%CI 0.89~1.07,Z=0.46,P=0.65)、脑性瘫痪(RR=1.21,95%CI 0.89~1.66,Z=1.21,P=0.23)结局的影响均无统计学意义。结论限制性输血与非限制性输血对ELBWI远期死亡及神经发育损害结局的影响无明显差异,这对指导ELBWI临床输血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简介:摘要:根据国家标准GB/T7409.1—7409.3“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规定定义,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是“提供发电机磁场电流的装置”,该标准中,对励磁系统的组成、性能等做了逐一的描述,其中也包含了在不同工况下的运行方式(模式)。关键词:励磁系统;智能化;光纤化;设计;测温
简介:摘要抗菌药物耐药是广为关注的全球公共卫生问题,通过限制抗菌药物使用以降低耐药选择性压力为核心的抗菌药物管理成为应对耐药的主要策略。但是近年来关于限制抗菌药物使用对耐药的有益作用出现许多争议,重要原因之一是研究方法学上缺陷,特别是没有区分医院抗菌药物药敏谱与抗菌药物监测药敏谱,因为前者供临床经验性抗菌治疗参考,后者适用于评价影响耐药的各种因素,包括抗菌药物应用。细菌一旦产生耐药,既有适应性代价机制使其在进化中失去竞争力,恢复敏感性,又有补偿性进化等机制使耐药在菌群中持续,只有深入研究耐药菌分子遗传学和进化机制才有可能找到克服耐药的根本办法。当前需要坚持和改进抗菌药物管理,研发新药、新疗法,将健康中国战略与WHO等国际组织倡导的大健康理念对接,借鉴国际经验,遏制耐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限制输血与积极输血治疗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的效果。方法:选择2020年1月—2022年5月内本院收治的82例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将其分成研究组(n=46)与对照组(n=46)。研究组采取限制输血,对照组采取积极输血,对比治疗效果。结果:研究组的治疗有效率高于对照组,(P<0.05)。输血前,两组患者的凝血酶时间、凝血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对比无差异,(P<0.05);输血后24h,研究组的凝血酶时间、凝血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均低于对照组,(P<0.05)。此外,研究组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于对照组,(P<0.05)。结论:对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患者,采取限制输血可快速缓解临床症状,改善患者的凝血功能,而且可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机率,有临床推广价值。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消化道出血病人及骨折病人积极输血与限制输血对病人住院时长的影响,探讨季节性缺血时的临床输血策略。方法:回顾分析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于三台县人民医院消化内科输血治疗的消化道出血病人270例,其中缺血季节输血治疗病人118例,非缺血季节输血治疗病人152例;骨科输血治疗的骨折病人224例,其中缺血季节输血治疗病人111例,非缺血季节输血治疗病人113例。缺血季节采取限制性输血,非缺血季节采取积极输血。输血前血红蛋白水平等一般资料组间比较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对比分析两个科室积极输血与限制输血对病人住院时长的影响。结果:两对比组红细胞输注量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骨科积极输血治疗组红细胞输注量为(3.91±1.84)U,限制输血组红细胞输注量为(3.36±2.16)U,积极输血组住院时长为(15.27±8.20)天,限制输血组住院时长为(18.82±14.53)天,两组病人住院时长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简介:摘要:现有司法实践中针对垄断协议案件,多由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施以行政处罚,甚少涉及对垄断协议本身的效力进行认定。而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垄断协议一般无效,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效力判定以及是否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因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产生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负外部性,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但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加以区分判定,允许纵向垄断协议部分有效并对相关主体进行救济,将此作为类似于行政查处中宽大处理的激励措施,更有利于垄断协议的揭露,遏制其他潜在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