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申诉人周某系郑州市某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于1998年退休后,应聘到其他工程设计公司工作。1999年10月起,周某退休前的工作单位以周某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为由,停发了周某的退休费及其他福利待遇。周某为此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依法享受退休待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展调查活动。经调查核实了以下情况:1996年,周某原工作单位建筑设计院制订了退休人员管理的几项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职工退休后继续从事设计职业的,必须经单位批准同意,凡未经单位批准的,从应聘或经营的当月起,停发本人退休费。周某退休后,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行为未
简介: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超国民待遇'与'非国民待遇'并存于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状况,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入世'意味着我国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行事,而国民待遇是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对国内外商品和服务平等对待,给予相同待遇。但是国内现行的做法离这一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一种突出的表现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既有'超国民待遇'的现象,又有'非国民待遇'的现象。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有关研究人员介绍,目前我国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等优惠带来了内外投资者有'别',给外商以'超国民待遇',实行'免二减三'的政策。显然,对外商的优惠,必然是对国民的歧视。另一方面,我国税费混杂,有些地方甚至'费'多于税,而在收费问题上,对外资企业的收费或摊派往往多于内资企业,这又造成了给外资企业以'非国民待遇'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