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警察执法过错需要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加以约束,但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究责制度在理念上过多倾向于约束警务人员个人的具体执法行为,而忽略了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同时,由于当前警察执法过错的究责权是由出现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自己掌握并实施,因此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某级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现象。鉴于此,应明确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在某些执法过错中的角色定位,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追责程序和责任追究机构,并完善警务人员的司法及行政救济制度,以实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的权责对等。这样,既能够有效遏制警务人员的执法过错,又可以进一步约束公安机关以集体名义实施的种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执法行为。
简介: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
简介:在当代医疗过错理论发展中,违反组织义务所带来的组织过错责任与诊疗过错责任共同构成了医疗过错责任的二元体系。诊疗过错涉及到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主要依据医疗科学知识来进行评价;而组织行为则是对诊疗行为的保障,该组织行为中的过错主要依据管理科学知识来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并没有对判决中出现的组织过错问题作出具体回应,制度上的漏洞导致了司法上的正义缺位。医疗机构中存在许多组织义务,如首要的组织义务、次要的组织义务、抽象的组织义务和具体的组织义务等等。基于医疗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间接侵权责任,而对组织义务的违反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医疗机构的组织过错责任与诊疗活动中的医疗缺陷责任构成的二元责任对于科学构建医疗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