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赵红旗
(滑县电业管理公司河南安阳456400)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11-0000-0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质基础的不断丰富,电力企业作为发展经济的先行军,他不仅对发展工业农业起着关键作用,而且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用电,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因此,电力企业在社会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电力建设与供应的飞速发展,不但满足着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用电需要,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然而电力建设的快速发展,也加大了电力需求侧的管理。也可以这样说,电力消费越大的地方,常住人口量就越大,且面临的供用电安全环境就为突出。例如当今社会频发的触电人身伤亡安全事故。触电人身伤亡,不仅让受害者及家属承受着巨大的伤痛,也让供电企业承受着巨大损失。由于农村百姓安全观念较差,面对供电设施,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一旦触电事故发生,就容易引起损害赔偿法律纠纷。对于触电伤亡案件,民法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造就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轨道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中规定,1千伏及以上的电压等级为高压。对于供电企业而言,无过错责任一直让供电企业诚惶诚恐地担负着无法预料的风险,触电损害案件的司法判决也让供电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供电企业在自主经营的同时,也同样承担者社会责任。
由于高压供电属于高危险的特殊行业,不论是否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事故,供电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这也成为多数法官眼中供电企业的法定责任。但是,供电企业也并非完全无法摆脱无过错责任。首先,要先证明自己无过错。有些事故的发生,原本是受害者自身的过错或过失,而非是因为线路的缺陷如导线老化、无安全警示牌、或线路架设不符合规定等,也让供电企业蒙蔽着损失。在案件审理中,供电企业是否无过错对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作为电力管理部门,电力设施在设计、材料供应和施工的时候一定要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对供电设施的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降低公司运营的风险。
其次,要引导法官对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加以论证。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受害者故意行为、受害者以触电方式自杀、受害者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引起的触电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很多触电案例都折射出,受害者往往是因为忽视自己行为存在的危险性,安全意识淡薄,危害发生前思想麻痹而引发的触电事故。
再次,产权的归属也是责任认定的条件之一。“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产权归属划分,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产权设施上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受害者往往认为电力设施就是供电公司的,即便是他人投资建设,运行后也是由供电部门管理。作为供电企业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就要以产权的归属加以举证和说明。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必须明确供用双方的产权分界,产权分界文字表述与产权分界示意图一致。用户产权供配电设施,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的,必须签订《委托运行维护协议》。
当然,对于人身触电损害的发生,也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它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个重创,也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利因素。也曾出现过因触电死亡引起的聚众闹事、上访等情况。作为供电企业,我们在牢记安全使命,建设坚强电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各界的供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标语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供电法律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为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建设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