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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管辖。特别是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很多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跨国破产纠纷中,这种以协议方式来管辖法院的情况却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协议管辖的优越性,欲探讨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跨国破产管辖问题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冲突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起诉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在管辖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参考文献1ArnoldM.Quittner,IntroductiontoOverviewofUnitedStateCross-BorderInsolvencyIssues,载《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文集》2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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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跨国企业集团是由在各国成立的不同法律实体以某种形式的控制或所有权相互连结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在欧盟破产法中,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管辖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基于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管辖;二是基于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在行使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管辖的同时,对"主要利益中心地"和"营业所"所在地的确定最为关键。对于"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确定,应逐渐完善"命令和控制标准",将考察重点放在破产债务人的自主权和集团的整合程度上;而对于"营业所"的确定,应采用狭义的解释。

  • 标签: 跨国企业集团 主要利益中心地 营业所
  • 简介: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韩国申请破产重整程序,成为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航运企业破产案。但是我国法院对该起在全球范围内影响极大的案件并不享有破产程序的管辖。同时基于海商法而提起的优先导致部分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与破产程序着重于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目的不符。另外,在目前的立法体系下,我国跨国破产管辖的立法对管辖的分配不利于国际协调、规定不具有破产特征、运用仍存在着一定空白等多方面的缺陷,亟需进一步立法的完善和国际合作的推进。

  • 标签: 跨国破产 管辖权 韩进海运破产
  • 简介:跨国环境污染日益普遍的今天,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何国法院寻求救济非常重要。大陆法系国家现有的管辖规则以“原告就被告”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基本能够适应跨国环境侵权诉讼的需要,但普通法系国家的莫桑比克规则却成为受害人向污染来源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障碍。就国际立法而言,基于制定背景和针对性的不同,相关公约或公约草案在跨国环境侵权的集中管辖、原被告双方利益平衡等方面的政策性考量有很大不同。另外,在跨国环境侵权管辖立法中,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趋势亦值得关注。

  • 标签: 环境污染 跨国环境侵权 司法管辖权
  • 简介:管辖管辖理论(Competence-Competence)是现代商事仲裁的重要原则之一。从字面意思,可理解为“对管辖管辖”。它的核心意思是,仲裁员有权决定其自己的管辖,而不需要事先的司法决定。故而该理论讨论的是在仲裁庭及内国法院之间分配对于仲裁协议的解释和执行的管辖

  • 标签: 管辖权 商事仲裁 仲裁员 仲裁庭 仲裁协议 司法
  • 简介: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韩国申请破产重整程序,成为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航运企业破产案。但是我国法院对该起在全球范围内影响极大的案件并不享有破产程序的管辖。基于海商法而提起的优先导致仅部分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与破产程序着重于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目的不符。在目前的立法体系下,我国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的立法对管辖的分配不利于国际协调、规定不具有破产特征、运用仍存在着一定空白等缺陷,亟需完善。

  • 标签: 跨国破产管辖权 立法完善 改进对策 韩进海运
  • 简介:跨国保护知识产权是经济全球化催生的产物。在知识产权事项上各国对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的固守耽误了跨国合作的步伐。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引起各国管辖的现实冲突。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国籍国、原始权利取得国与侵权行为地所在国发生的管辖冲突,需要从国家主权意志的协调、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国内立法、法院管辖的主动克制等多个层次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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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与发展,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给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完善我国网络法体系与国际刑事管辖的设计,有必要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理论进行研究,对于管辖的确定与冲突的协调提出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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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是现代商事仲裁的一个新发展,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我国原则上接受"管辖/管辖"原则,同时我国的"管辖/管辖"原则虽有缺陷,但正在完善中.建议我国通过提高仲裁委员会的自治性、尽力填补"管辖/管辖"原则方面存在的空白、借鉴国际惯例提高仲裁效率、为纳入临时仲裁作好制度上的准备工作等方式完善我国的"管辖/管辖"原则.

  • 标签: 商事仲裁 管辖权 中国 仲裁效率 仲裁庭 仲裁协议
  • 简介:<正>2.1界定问题很多学生都认为地域管辖(personaljurisdiction)是民诉中最难的内容。主要原因就是:在你们进入法学院之前对该概念一无所知。在1.1节中我们提到过,相对于法学院一年级的其他课程而言,民事诉讼对于你们而言已是非常陌生。然而,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却又是该课程中最为神秘的内容。鉴于很多教授都从历史的角度研究该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理解地域管辖基本含义的困难。现今,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理解地域管辖是什么确实有点让人扫兴。但历史方法确实不赖。在我看来,这实际上是正确理解地域管辖

  • 标签: 地域管辖权 对人管辖权 民事程序 侵权行为 布伦南 对人判决
  • 简介:ICSID仲裁体制在近年来的新发展和中国所面临的吸引外资的新阶段,使得中国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心”机制,以达到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目的。本文主要是对“中心”仲裁管辖进行详细论述,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应对之策。

  • 标签: ICSID 仲裁管辖权 仲裁体制 争端当事人 适格主体
  • 简介:将仲裁管辖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仲裁管辖权 自裁管辖原则 中国 确认模式 涉外商事仲裁裁决
  • 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检法三家的分工更加明确和具体,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管辖异议,但笔者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尚存疑惑,愿与大家共同商榷。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 标签: 被害人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修改 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机关
  • 简介:网络空间具有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的特点,刑法在刑事管辖上传统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无法解决网络犯罪管辖冲突,理论上的混乱导致了实践中各国对网络犯罪管辖各行其是,毫无章法.应综合网址、犯罪地及行为人目的诸因素,以有限管辖原则并依靠国际司法协助来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

  • 标签: 网络犯罪 管辖权 犯罪特点 刑事管辖 属人原则 属地管辖
  • 简介:对间接管辖的审查,是一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经程序。而原做出判决的法院对案件有适当的管辖则是普遍认可的一国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必备条件之一。间接管辖有别于直接管辖,其标准以及方面都不同于直接管辖,对间接管辖的探讨研究,有助于巩固国家间的交往,维护国际间的司法统一,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 标签: 国际私法 间接管辖权 直接管辖权
  • 简介:文章通过介绍涉外民事管辖的概念、意义、种类,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如何有效地保护本国利益,扩大本国涉外民事管辖问题作了探讨,阐明了管辖的确立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 标签: 涉外民事案件 管辖权 种类
  • 简介:中国规定由仲裁机构来决定对管辖的异议,一、国际商事管辖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异议的管辖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提出异议

  • 标签: 仲裁管辖权 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
  • 简介:网络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对国际私法提出了挑战,管辖相对理论过分地强调了网络空间的新颖性和独立性并否定网络以外的法院及其他国家权力对于网络的管辖,解决网络对国际私法挑战的方法不仅仅是解决技术层面问题

  • 标签: 中的管辖权 环境中的 管辖权问题
  • 简介:<正>军事法院的审判管辖,属于专门管辖,它是指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审判机关的职权围,确定由哪一地、哪一级军事法院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制度。由于军事法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民法院的特殊性,其审判管辖制度也具有自己的、不同于地方审判机关的特殊之点,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军事法院的审判管辖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给执法带来诸多不便。所以,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不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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