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李可仁,男,33岁,原系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副队长。1995年7月14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可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1996年12月12日浙江省丽水检察分院向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1989年2月21日至1995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可仁经手处理的64次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冒名领取、虚列支出事故押金等手段,侵吞事故押金款20.8万元;2、1992年12月22日至1994年6月被告人李可仁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
简介:被告人马某系某市运输公司司机,1987年1月8日和13日,在为某市油脂总厂运输黄豆时,利用车上无押运人员及验收上的空子,中途先后三次将车开至事前联系好的销赃地点,从汽车上卸下黄豆四十包,计3360公斤,价值3696元,卖给个体豆腐店,获赃款3530元。在对被告人马某的定罪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盗窃罪,理由是:1.从马某的主观上看,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马明知黄豆是公共财产,却借运输之机'捞一把',侵吞国家财产,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2.从马某的作案手段上看属秘密窃取。马某利用运输车上无押运人员和接受单位工作环节上的漏洞,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