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被告人:季某,男,二十四岁,捕前系武汉市安装公司三处会计。一九八七年九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趁本单位财务室无人之机,盗窃由出纳员周某保管的空白现金支票二张,后以工程结算单要盖章为由,骗取保管的财务专用章二枚,偷盖在空白现金支票上。嗣后,被告人又以欺骗手段,找邻居付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并伪造了取款介绍信,同年十月十二日用其中的一张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人民币三千元。
法学评论
1988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