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
简介:法教义学不仅具有解释法律规范的机能,而且其体系性的思考和精致的理论可以为立法提供指导和检视的作用,在刑事立法呈现逐步扩张趋势、刑法解释渐次转向实质化的背景之下,法教义学的批判和检视机能就显得更为珍贵。《刑法修正(九)》对贪污罪从构成要件、刑罚配置、刑罚裁量以及刑罚适用四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力图完善贪污罪在以往的司法适用中所暴露的问题,此次修改虽然突出了刑事立法的问题意识,但由于其未运用刑法教义学理论作为立法指导,使得修正案条文规范的体系性和理论完备性大打折扣,出现了构成要件设置混乱、刑罚配置丧失预防作用、刑罚适用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诸弊端。
简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法规范的嬗变进行系统梳理可以看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采取"数额+情节"的二元标准,刑法立法在确立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数额标准时应以概括数额为宜,并且摒弃绝对确定死刑的立法模式。2016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确立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具体适用标准。基于严格控制和限制适用死刑之精神,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确定,应当在参考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死刑适用的数额基点;"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定主要考虑行为造成的物质性、经济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之认定,主要是对死刑适用总体标准的强调性规定,以体现死刑适用的慎重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则主要从贪污受贿主体、发生领域等角度考虑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简介:基于CPTED(crimepreventionthroughenvironmentaldesign)和社会失序(socialdisorganization)理论,本文利用2012年在广州进行的入户调查数据,从内部环境角度对广州门禁小区入室盗窃受害情况进行研究。通过描述性分析和回归分析,本文发现小区的社会环境和建成环境都对小区入室盗窃受害情况都有影响,小区正式控制机制、小区开放度和功能混合度对小区入室盗窃受害率有非常显著的影响,小区环境形象和流动性对小区入室盗窃受害率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并不显著。通过实证分析我们认为CPTED和社会失序理论的监视性、小区组织结构、出入控制等概念对门禁小区入室盗窃受害情况有非常强的解释力;由于门禁小区的特殊性,以及中国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差异,流动性、领属感、异质性等思想未体现出与理论假设一致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