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课税的税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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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提要:在复合税制中。财产课税是对财富存量课税,包括以收入为目的对财产占用按照受益课征财产税和以调节为目的对财产转移按照调节效应课征财产税。财产课税的征税点以财产形态为基础。在财产占用领域,所有享受公共资源利益的财产均应成为应税财产;在财产转移领域,所有需要调节的财产交易均应成为应税交易。财产课税有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两种模式。根据财产课税的性质,我国应实行分类财产税。在财产占用领域,应当设置不动产占用税与动产占用税,不动产占用税包括土地税与房产税,动产占用税包括交通工具税与通讯工具税。在财产有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财产交易税与金融交易税。财产交易税主要是不动产交易税,金融交易税包括证券交易税与货币交易税。在财产无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遗产继承税与赠与税。为实现财产课税税种设置合理化,需要对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进行整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研究》 2018年9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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