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个行为无效而却具备他行为要件的,并且他行为又合乎当事人意思的,则视他行为有效”、①此为罗马法之规则,而为现代民法所继承。但我国民法未采纳此规则,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过分强调社会经济秩序对民事行为的要求,过分强调国家对民事行为的干预,而忽视社会经济效率的要求,忽视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我国民法对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要求过于严格,而对无效的范围则规定得过于宽泛。此立法宗旨必然导致司法实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职能干预和过于严格化的有效性审查,从而使无效民事行为大量产生。因此,在民事行为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法律自然木可能允许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式而使其生效。随着改革的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简介: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简介:〔摘要〕在新课标理念的指引下,语文课堂教学呈现出多样性、开放性的发展趋势,“少慢费差”的现象得到有效改善。同时,一些教师一味追求新异,追求开放,产生了诸多偏离教学目标,违背教学规律,忽视教学对象的无效教学行为等等,制约和影响着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要建设高效课堂首先必须矫治课堂中的无效教学行为。
简介:文件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