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为了促使司法机关与互联网的发展相契合,回应人们对信息时代司法的现实需求,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开辟了司法实践的新形势,拓宽了多元解纷新格局,以期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网络空间治理新格局。随着涉网案件呈现出各种新形态、新模式,互联网法院在原有的立法框架内遇到了一些瓶颈和障碍,管辖规则中的11类案件显然已无法包含所有涉网纠纷,从而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很大的管辖权争议。因此,分析互联网法院现有管辖规则的不足,厘清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的关系,探索适合我国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努力把互联网法院建设提升到新的水平,这对维护国家网络利益、构建网络司法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期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简介:晚近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制度之发展呈一种动态、综合、体系化进程。离婚实体政策自由化的变迁促使管辖权体系由紧渐宽。离婚冲突规范与管辖权规则交织纠缠,任一方的调整皆离不开另一方之配合。锁住"法院地法"的系属公式,以管辖权规则调控案件与法院地联系的"独动"模式较"准据法"主义下的"联动"模式更优。国籍、住所、惯常居所三大离婚管辖权依据在历史演进中变动共存,有限协议管辖的空间不彰。"非方便法院"、"先受理法院"原则等可对离婚管辖权规则起协调润滑之效,但后者须以区际(区域)框架下法律制度文化之共通性为前提。离婚判决承认机制为预测和检验管辖权规则有效性的最后阀门。我国现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规则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无力回应司法实践之需,亟待反思与重构。
简介:【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内在保障,更是维护公民宪法性权利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并不乐观。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使它在适用的过程中遇到了困境,加上司法实践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足、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价值观念的干扰,更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则公正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利用。由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的困境与解决问题研究是极其必要的。
简介: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诸环节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权限。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对于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的具体内涵,“非法方法”的范围,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重复性供述的排除等等容易出现疑问和争议的问题,《规定》都一一进行了明确,这对下一步实务机关具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简介:摘要: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是证据关联性,可以说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石。证据关联性规则是被英美法系国家誉为“黄金规则”的证据体系中的基础规则。我国在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可散见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涉及的规定简略且条文不多,不但无法形成系统性规定,也因笼统的规定而在实践层面缺乏实操性。本文主要从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基础概念为起点,介绍证据关联性的涵义以及价值;然后,从现行法律、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状,发现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存在的困境;最后,对该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完善证据关联性规则规定的必要性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都有益,也能促进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简介:摘要: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是证据关联性,可以说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石。证据关联性规则是被英美法系国家誉为“黄金规则”的证据体系中的基础规则。我国在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可散见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涉及的规定简略且条文不多,不但无法形成系统性规定,也因笼统的规定而在实践层面缺乏实操性。本文主要从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基础概念为起点,介绍证据关联性的涵义以及价值;然后,从现行法律、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状,发现我国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存在的困境;最后,对该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完善证据关联性规则规定的必要性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都有益,也能促进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