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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东北亚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集团割据的地方。公元3世纪,在朝鲜半岛东北部到沿海南部有沃沮,在今江原道至咸镜道的广大地域有秽人居住。西边的鸭绿江中游有高句丽,其北有夫余,东北千里有挹娄^①。挹娄又称肃填、或勿吉,当中国北魏、北齐时,曾派使朝贡,

  • 标签: 渤海 王都 管辖地区 东北亚地区 朝鲜 管辖范围
  • 简介:1920年1月10日《凡尔赛和约》(下称《和约》)正式生效,同日国际联盟(下称"国联")在日内瓦正式成立,开始实施《和约》规定。巴黎和会及《和约》,改写了欧洲版图,建立战后世界新秩序,形成国际关系新格局(参见本刊2009年第6-8期

  • 标签: 一战国际联盟 国际联盟管辖 地区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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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应当由捕获此类犯罪外国人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等特殊犯罪的管辖问题

  • 标签: 地区管辖 特殊犯罪 犯罪地区
  • 简介:<正>一、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一般是以犯罪地来确定。不过,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是有限的,

  • 标签: 被告人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 犯罪分子 确定
  • 简介:【中考预测】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搞好各民族的团结和友好交流是整个中华民族和平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台独分子、藏独分子的恐怖活动,引发了人们对边疆问题的关注。边疆地区在历史上的归属问题自然也就成了热门话题。

  • 标签: 边疆地区 中央政府 管辖 古代 中华民族 民族国家
  • 简介:【中考预测】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搞好各民族的团结和友好交流是整个中华民族和平发展的前提。西藏和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近年来,台独分子、藏独分子的恐怖活动.引发了人们对边疆问题的关注。边疆地区在历史上的归属问题自然也就成了热门话题。

  • 标签: 边疆地区 中央政府 管辖 古代 中华民族 民族国家
  • 简介: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搞好各民族的团结和友好交流是整个中华民族和平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台独分子、藏独分子、疆独分子的恐怖活动,引发了人们对边疆问题的关注。边疆地区在历史上的相关问题自然也就成了热门话题。

  • 标签: 边疆地区 中央政府 管辖 古代 中华民族 民族国家
  • 简介:辖地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区划现象。清代贵州除遵义府外,其余各府均有亲辖地,其中安顺府亲辖地多而复杂,包括五起和十四枝。然而,安顺府亲辖地大多未成片分布,各枝里寨成"天女散花"般格局,形成诸多飞地与犬牙之地。此外,还有极为严重的"一地多属"现象。探析安顺府亲辖地的插花现象,既有利于深化插花地理论研究,又能为研究相关的插花地问题提供参考借鉴。

  • 标签: 清代 贵州 安顺府 亲辖地 插花地
  • 简介:合意管辖具有实体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对其分析需要从两个视角同时考察。而将应诉管辖理解为默示合意管辖并不妥当。就合意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基本要件而言,现行立法规定尚存在诸多不合理或有待澄清之处。合意管辖的效力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审查认定。

  • 标签: 合意管辖 应诉管辖 基本要件 管辖效力 民诉法修改
  • 简介:<正>一、为规范企业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变更住所(地址)的登记行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制定本规程。二、本规程所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变更住所(地址)登记,是指企业因变更住所(地址)而改变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迁入另一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申请变更登记行为。三、企业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向迁出方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迁移申请。迁出方登记主管机关应在五日内对迁移企业进行审查,

  • 标签: 登记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 管辖地 北京市 企业迁移 变更登记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关于侦查管辖、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不甚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也不全面,不统一。立法上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的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且分工过于绝对化,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等规定亦不科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设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和案件管辖的监督权。

  • 标签: 侦查管辖 审判管辖 管辖分工
  • 简介:摘要为解决“法院地方化”问题,我国进行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改革,民族地区法院也积极探索,形成铁路法院、地域集中及地域与案件类型相结合三种集中管辖模式。由于民族地区具有特殊性,现行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建议民族地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改革应秉承民族思维,实行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地方设置行政派出法庭”的管辖制度,同时加强民族地区法官的培养、完善配置措施,推进民族地区行政法治建设。

  • 标签: 民族地区 行政诉讼 集中管辖
  • 简介: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仲裁管辖权 自裁管辖原则 中国 确认模式 涉外商事仲裁裁决
  • 简介:无论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还是“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当前立法就涉大陆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如何确定其管辖权,均欠缺明文规定.台湾地区法院多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之管辖权规则于涉大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确定管辖.实务中,常用的管辖根据包括:被告住居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请求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合意管辖.此种方法对两岸之跨法域特殊性及知识产权属地性特点有欠考量,容易造成两岸间司法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个案上,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能尊重当事人将案件交由大陆法院管辖之约定,自我约束管辖权行使,是值得肯定的.就两岸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权时,应充分考量诉讼事件与法院地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联系,并尊重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选择处分权,在方法论上方为妥当合理.

  • 标签: 台湾地区 知识产权 管辖权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简介: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先后占领了巴苏陀兰、贝专纳兰和斯威士兰三个地区,并交由英国驻南非高级殖民专员来进行管辖。英国政府曾允诺在'适当的时机'将这些地区并入南非联邦,然而直到南非退出英联邦的1961年,这三个地区仍没有被并入南非联邦。英国与南非政府之间由于高级专员辖地归属问题所产生的争执,反映了两国在殖民利益方面的深刻矛盾。殖民经验丰富的大英帝国为了维护它在南部非洲的殖民利益,打着反对种族主义的幌子以南非宗主国的身份阻止了南非联邦合并这三个地区的企图。然而,南部非洲人民要求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潮流,是任何殖民主义的势力都阻止不了的。

  • 标签: 之争评析 南非高级专员 英国南非
  • 简介:在网络已经遍及世界的今天,网络基于自身的一些特点为我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网络的侵权行为也对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形成了挑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侵权案件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介绍国外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一些理论学说及实践,分析我国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 标签: 网络侵权 最密切联系 地域管辖
  • 简介: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管辖。特别是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很多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跨国破产纠纷中,这种以协议方式来管辖法院的情况却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协议管辖的优越性,欲探讨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跨国破产管辖权问题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权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起诉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权、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在管辖权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权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权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权。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权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在跨国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参考文献1ArnoldM.Quittner,IntroductiontoOverviewofUnitedStateCross-BorderInsolvencyIssues,载《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文集》2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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