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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个结果
  • 简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的,建议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二)项修改为

  • 标签: 修改婚姻法 建议修改
  • 简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的,主要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虽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在一起非法同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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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的,主要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虽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在一起非法同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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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1342款首次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纳入立法规定当中。与合同、共同行为相比,决议行为在主要适用领域、意思的形成和表达方向、调整的法律关系、效力范围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性。基于决议行为是由成员人数众多的团体作出的,考虑到效率价值,其意思形成仅要求人数或资本"多数决",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意思一致相比较为宽松,因此正义价值对决议行为在形成程序、成员表决意思、"少数者"的权益救济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使决议行为的意思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所有成员的共同意愿。我国立法也对决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决议行为的意思形成有其特殊性,但其生效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致性。不过,在效力瑕疵类型上,《民法总则》第六章第四节只是明确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在此应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认的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决议行为不成立这一效力瑕疵类型理解为现行《民法总则》立法框架下的默示性规定,确定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格局。另外,决议行为作为团体内部行为,它的成立、生效与否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标签: 民法典 决议行为 正义价值 效力瑕疵 善意第三人
  • 简介:既然法官庭审前应审查主要证据,与原刑诉法规定庭前全案材料移送法官实体性审查相比较,如果法官审查移送材料中缺乏相关证据

  • 标签: 刑事诉讼法之我见
  • 简介:基于照顾体系逻辑的规范目的之考虑,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对象应定位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监管部门的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故意地保持拒不改正的态度,但对其引发的严重情节仅仅存在过失的情形。本罪的首要属性应是过失的结果犯,而非故意的结果犯。对故意地去造成严重情节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肯定其具备相关犯罪的保证人地位,进而通常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遂或未遂)与相关犯罪(例如诈骗罪)的法规竞合。故意地造成了严重情节的行为,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形下,才可能认定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标签: 规范目的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犯
  • 简介:《民法总则》126作为"民事权利"一章的兜底性条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受本条保护,大部分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利和利益"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才能获得保护。但是从权利概念的本质上来看,我国通说法力说认为权利乃是法律赋予强制力的利益,也就是说强调利益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的解释模式会产生对126中的利益在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困境,从而使126的兜底性范围大大限缩。所以,正确的解释模式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并列理解,在回归权利的法力说本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益的补充性作用。

  • 标签: 权利 利益 法律规定 法力说
  • 简介:《民法总则》1531款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1531款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范目的为指引,综合各项利益关系认定合同效力的个案衡量进路。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审慎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在此,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整理仍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裁判的稳定性。在违法合同的效力判断中,须注意强制性规范的禁止对象,准确认定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无效。1531款的但书规定在合同绝对无效与有效之间预留了一个弹性空间,在个案中,法官须根据规范目的,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引,可以将违法合同灵活认定为相对无效、部分无效、非当然无效、向后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等无效类型。

  • 标签: 违法合同 强制性规定 效力评价 规范目的 无效类型
  • 简介:摘要《民法总则》109规定了人身自由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作为单独的条文进行明确,而是将“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散漫规定在第一章“一般规定”的774第二句与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791。未给予该具体人格权充分的重视。774将“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同置,并非是《民法总则》109的具体化,实质上仍然是将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混乱了该条款的立法逻辑结构。791直接取舍于宪法条文且置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章节之下,无法构建起完整的人身自由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制度,难以弥补私法规定上的不足。人身自由权与身体权本质上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范畴。建议将这两个条文对应宪法37规定“人身自由”的内容,整合为“人身自由权”并与“身体权”独立成章予以明确规定。

  • 标签: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整合 独立
  • 简介:摘要《民法总则》10的规定,标志着“习惯”正式成为民法法源,使习惯的补足功能以及作为法律解释的参考等诸多功能得到重视和实现。在法律缺位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法、司法解释应优先于习惯,而习惯优先于法律原则的这些适用规则,同时也可能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面临的选择。

  • 标签: 《民法总则》 习惯 法源 理解
  • 简介:主张不应按照传统民法上的欺诈概念解释消法四十九的欺诈行为,因此认定不构成欺诈行为,最后才是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

  • 标签: 权益保护法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释适用
  • 简介:摘要现行《公司法》16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不同法院对于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其次担保合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范围不明确;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性判断标准没有进行分类讨论。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16从解释论角度进行探讨其存在的缺陷,进而通过立法论加以完善。

  • 标签: 公司法 越权担保 善意相对人 代理制度
  • 简介:作为一项外源公共原则,绿色原则将生态考量引入民法内部体系,是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的明文类型,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绿色原则借由《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条款、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范等,构建起限制私人自治的体系解释框架。通过在民法典分编中设置落实绿色原则的多层次一般条款和具体制度类型、规范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构建起限制私人自治的主要制度框架。

  • 标签: 绿色原则 私人自治 公序良俗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
  • 简介:摘要公司法16规定由公司章程决定对外担保权限,允许公司自治。不同学者从不同方向对本条的定性和效力有无产生不同的学说。结合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坚持商事规范利益平衡、尊重效率的基本原则,从类型、审查义务,恶意与否、无效等方面探讨对外效力。从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内涵、外延、界限,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探讨违反程序的内部责任。

  • 标签: 公司章程,效益原则,审查义务,利益平衡
  • 简介:不认为是犯罪当然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并终止诉讼的情形,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如何处理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15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在整个诉讼各个阶段中的处理方式

  • 标签: 刑事诉讼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 缺陷完善
  • 简介:本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7的比较分析  由于《产品质量法》11和《反不正当竞争法》7针对地区垄断的不同形式给与规制,限制的行政垄断行为的内容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7规制的行政垄断的行为有,而《产品质量法》11仅规定了地区垄断行为

  • 标签: 中的作用 产品质量法限制 地区垄断
  •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日益地渗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社会的很多领域个人信息在其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作用。譬如,在社会保障方面,完整而准确的个人信息对于社会保障来说是必备的。然而,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成为不法分子逐利的工具,严重侵犯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个人信息又会涉及到自然人的隐私权,这样又会给自然人带来无法预估的身心损失。民法总则111中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相关配套的民事法律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要出台类似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类似的专门法律,其次要加强行业自律,最后协调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实现1+1>2的效果。从而有效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 标签: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 简介:摘要:因为勘探开发、军事利用、巡逻执法等问题,尚未达成海域划界协议的国家之间在争议海域常常发生摩擦。争议各方在达成划界协议前的行为是否受到约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74/83 3款就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各方在此期间履行“尽一切努力达成临时安排”及“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义务,而相较于划界原则和争端解决程序,划界协议前的各方义务问题并未引起理论研究的足够关注。本文拟在梳理条款制定过程、分析条款之目的和宗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条款项下两项义务的含义,并针对中国处理当前的海域争议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 74/ 83条第 3款 义务 争议海域 达成划界协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