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上两款是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内容。该条的规定理论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违背了公认的票据法原理,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从而限制了票据的流通。该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的一大败笔,因此有对其加以探讨的必要。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一般法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适应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支付、汇兑、融资等事项的简捷性、安全性要求而出现的一种有价证券。自票据产生时起.围绕票据的运用就产生了两种
简介: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