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随着对程序的日益重视,程序性辩护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辩护形式,这种辩护通过质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程序违法,以达到影响诉讼进程及结局的最终目的。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不同,这种辩护针对的是程序问题,通过质疑程序来影响诉讼结局。它的出现,不但丰富了辩护的手段和内容,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辩护很难为法院所接受,面对着诸多的程序性辩护,法院要么简单粗暴的直接予以拒绝,要么完全置之不理。[1]而由于缺乏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被告人和辩护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当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面面对着诸多的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却又找不到有效
简介:[摘要]本文以提高软件类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目的,首先分析了当前程序设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介绍了建构主义的核心内容;然后,探讨了在程序设计教学中运用建构主义学习的方法;最后,讨论了在当前的条件下,如何基于建构主义改进和完善程序设计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关键词]建构主义程序设计教学实践教学改革一、引言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很受关注的社会现象,特别是软件类专业的就业形势就更加严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软件行业对人才的渴求却难以满足[1]。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虽然和高等教育理论教学体系有一定关系,但问题的根源还是在现行的实践教学体系上。IT人才的培养以传统学科体系下的专业教育为主,过度强调理论,轻视实践,过度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对能力、素质的培养还没有完整、有效的方法。在IT教育中,主动探索、主动学习的能力尤为重要,在现行的培养模式下很难培养出具有创造性的能力型人才。所以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模式,革新实践教学体系,为学生主动探索知识、自主锻炼能力提供丰富的资源,促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化[2],这正是现代教学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所倡导的……
简介:监察权作为独立的权力类型,其证据规则构建的前提在于对监察权进行学理解析,以期通过明晰其权力运行范式,有针对性地构建系统的监察证据规则。具体范式为厘清权力的性质以付之予价值理念、权力的层次以付之于规则的衔接流转、权力的对象以付之其证明标准的区分应对。而置于监察语境下证据规则的司法构建则应从两个维度展开,其一是应然功能维度,从证据规则所应然具有的功能反向确立具体证据规则的逻辑体系,即将保障基本人权、规范证据运用、查清犯罪事实为其应然的功能预设。从而依次构建证明标准、调查取证制度、特殊证据制度。其二,则是立足于实然运作层面,构建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以形成完整的规则逻辑体系。
简介:“示范诉讼”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化解群体性纠纷的一项重要路径,很大程度上是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博弈的客观结果。但事实上,作为“示范诉讼”应用价值核心的裁判张力,却往往因个案社会结构的“非均质化”、涉诉群体参与途径锁闭、审理信息“公开对称”机制缺位等原因,无法自然地获得延伸,实现“涉案利益群体”自主“认同息诉”的应然社会效果。而以司法公信力塑造为基轴,通过有机引入法社会学领域中的“法律合作社团”,释放公开程序场域效应,建构契合“示范诉讼”审判运行规律的程序性机制,引导涉案群体适度参与,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体意志”下的个体权益回归,或将成为破解“示范诉讼”困局的必由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