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新刑诉法的认可。但是,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外延以及收集、审查、运用等问题,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应用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不断的发展中去完善,确保电子证据的真正意义得到充分发挥。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优势证据”源自英美法系,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这一概念被引入到民事审判的实践中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即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