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
简介:一个经济学家研究犯罪,在很多人眼里可以被批判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但实际上这一点都不奇怪。今年5月3号刚刚仙逝的著名社会经济学家GaryBecket就可以算是一个开创者:他因为带领经济学家进入了一些“本不应该”进入的世界,将人类行为纳入经济学分析中而获得199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于1968年发表在joumalofPolidcalEconomy上的一篇名为《CrimeandPunishment:AnEconomicApproach》的文章开创了利用经济学工具分析人类犯罪行为的先河,从而被后来关于犯罪行为的所有研究所应用或引用。在他看来,潜在的犯罪分子也是一个经济人,他是否作案取决于作案的成本和收益,取决居于合法收入与犯罪获得的预期非法收入的相对大小。而预期非法收入的大小又由实施犯罪行为被抓住的概率、抓住后被惩罚的严厉程度以及作案后的收获所共同决定。因此,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也同样需要权衡和理性分析。这和一个企业家决定是否对某个风险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时的权衡是同样的道理。实际上,所有的社会科学如同自然科学一样,之所以是科学,是因为不同的学科都在围绕着为解释现象而努力,只不过各自解释的对象有所不同而已。当一个学科的现象能够被另一个学科的工具所解释的话,这能够增进我们对于这些现象的理解,甚至能够因此而得出更加有效的政策建议,这种“帝国主义”又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