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刊2012年第1期发表了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之后,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认为这不仅是研究媒体权利保护和媒体责任法律界限的重要成果,而且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创新形式,体例新颖别致,内容丰富多彩、切合实际,被誉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重述的内容之一。杨立新教授在继续进行这个课题的研究,力图构建全面的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期继续刊登杨立新教授撰写的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中国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法律适用指引》,继续推动这个重要的研究工作,并将这一研究成果奉献给各位侵权法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是当今世界侵权法研究的重点问题,是在侵权法研究中最有技术含量的部分。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的研究独具特色,并不逊于英美侵权法研究和大陆法系侵权法研究的水平。期待学者关注这一课题的研究,并提出宝贵意见。
简介:北京奥组委近期频繁接到群众来电,询问是否委托了XX公司为奥组委筹措资金,是否授权了XX技工学校为奥组委招募民工,是否购买了XX公司的商品就会被赠送奥运会门票,是否XX机构正在与奥组委合作销售纪念币等等。对此,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明确地告诉记者,北京奥组委没有委托任何机构为奥组委筹措资金,没有授权任何机构为奥组委招募民工,现在也没有销售纪念币和赠送奥运会门票。刘岩向记者介绍了近期损害奥林匹克标志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主要形式:一、诈骗和散布虚假信息,违法宣布"XXXX是北京奥运会指定产品",盗用北京奥组委及2008年奥运会名义进行集资、销售、招聘、承揽加工等;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或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等;三、从事国际奥委会强烈反对的隐性市场行为。刘岩指出,诈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伪造公文和印章,都是犯罪行为。北京奥组委在最近一年多的时间中发现了多起诈骗案件。例如,某些诈骗团伙伪造"授权第29届奥运会纪念章生产指定厂商的批复"、"关于确认XX公司奥运会宣传品授权的函";另有一个诈骗团伙...
简介:<正>《南开学报》1991年第5期刊登金岩的文章《试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摘要如下:对于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人们常用职务侵权的提法加以概括,这是不科学的。应该指出,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第一,从立法上看,两者是由两个法律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民事责任是指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是指由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从侵权行为本身的构成看,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它表明职务活动本身就构成侵权。与之相反,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则表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职务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