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章摘要】行政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下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关于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两种观点,一为“三要件说”,二为“二要件说”,两种观点均将“诉的利益”作为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诉的利益”理论在通说中是为了解决如何有效充分利用司法资源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技术,其赋予了法官在个案当中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当事人的诉请是否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进行保护。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亦是民事诉讼中界定滥用诉权的重要标准。基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特别关系,民事诉讼领域滥用诉权界定理论成果颇丰,行政诉讼中的诉权滥用界定借引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以参照具有历史与法规范上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简介:在公司法上,我们对股权的理解往往习惯于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权利,但股东权利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越来越多地包含着两个层级——实体性权利(狭义股东权)与救济性权利(股东诉权)。实体性权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而救济性权利则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出现(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权),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民诉法)中隐含地存在。前者我们称为股东的明示诉权,后者称为隐含诉权。民诉法中的隐含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的性质。公司法理论界在讨论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时,倾向于将被滥用的股东权利局限于实体性权利,例如,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讨论,多与股东滥用实体性权利相关。雪莱特公司案表明,股东所拥有的程序性救济权也存在滥用之可能,该案在如何界定股东滥用诉权方面较具典型性和示范性,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中,既要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利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客观方式和结果,通过外化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从而准确界定权利滥用的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