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税不以收入为主导目的,而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使命,这一税之本性造就了“归责→应益”的环境税二元机理,也导致了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稅法场域的全面失灵。量益课税原则考量、权衡由特定主体就受益承担相当税款的运作思路,不仅与环境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与环境稅制机理深度互通,既可涵盖环境税归责面向,又可辐射应益层级,还能营造归责和应益两造机理的交互机制。得益于量益课税原则,环境税定性规范与定量规范已超越税收要素理论,渐成体系化理论。与此同时,环境稅征管规范使得量益课税原则不断丰实和延展,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适性。故此,由量益课税原则担当环境税法结构性原则,呼应财政性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既具有税法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税制机理上的可行性,还具有规则改进与实施上的操作性。秉持量益课税原则,以客体、税率和特别措施为内核的环境税实体规范可期进阶,以环保部门定位与权责配置为中心的环境税征管规范有望改进。
简介:摘要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和车船税等。资源税是针对开发和利用资源的个体特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税,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不是全部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而是国家有选择性地征收,如烟酒、成品油、实木地板等。车船税指对我国境内保有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征收的税,依据征税的车辆的排放量确定税额,引导人们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消耗的目的。我们需要在充分研究征税对象的基础上提出坚决环境问题的政策建议来改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