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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定权作为财产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侵害法定,是指出卖人或第三人由于过错妨害法定的实现,造成法定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客体为特殊物,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出卖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主观心理状态出卖人为过失,第三人为故意;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法律对人的具体规定;损害事实为先人优先于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机会的丧失.侵害法定,既可能由出卖人或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也可能由出卖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标签: 法定先买权 先买权人 出卖人 第三人 民事责任
  • 简介: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房屋主要有三类,即房屋共有人的、房屋承租人的和约定的。共有人的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典型的物上请求,该权利是固有的,法定的。承租人与共有人一并归为物上请求,只是后者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前者。约定是纯粹的债权,当它与共有人、承租人并存时,它只能敬陪末座。

  • 标签: 先买权 共有人 承租人 约定 性质效力 利益冲突
  • 简介: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房屋不但是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后者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都胜出前者。近年来,因侵犯房屋承租人发生的纠纷,多集中在店面房或厂房的情况便是例证。因此,在现实情况下,是否有必要继续赋予房屋承租人法定权利,其合理性不能不受质疑。在市场经济发达和房地产市成熟的环境下,由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的,我认为有几点的不合理之处。

  • 标签: 先买权 承租人 租赁合同
  • 简介:法定地上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与建筑物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或包含了土地使用的建筑物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物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物类型。

  • 标签: 法定地上权 涵义 物权立法 中国 物权法
  • 简介:效力之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取得有所影响而非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有债权物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 标签: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物权效力 债权物权化
  • 简介:报载:在某县一个交通比较发达的中心城镇里,从事营运的客货车司机每天早上出门都要到交警队去办同一件事.即罚款单。

  • 标签: 中心城镇 发达 罚款 营运 交通 司机
  • 简介:建设部、中国人民金融机构、中国金融机构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共同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 标签: 法定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抵押估价 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 估价时点
  • 简介:伦敦如今的场景让人想起了大萧条时期的美国:惊惶的储户聚集在全国各个银行门口,拼命地在一切都太迟之前将存款取出。危机在政府介入并拯救北石银行之后结束。但即使是来自高层的安慰话也无法驱散这里的紧张气氛,人们担心英国充满希望的后付时代可能将会结束,目前还有许多储户都要求取出存款。

  • 标签: 消费模式 大萧条时期 政府介入 银行 储户 存款
  • 简介:一、问题提出习惯法的法定地上是指先前建立在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同属于一人,但因为买卖或者其他原因要归属于另外一个人的情形下,为了建筑物的持续利用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此课题看上去像附属的次要问题,但其实是与民法的基本体系紧密联系的重要难题。为了明确习惯法法定地上的意义及争论点,据如下案例加以说明:A只把其所有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中的建筑物卖售给了B,并且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在买卖时未在建筑物撤离问题上另有约定。

  • 标签: 地上权 物权变动 所有权转移 使用借贷 租赁权 登记程序
  • 简介:法定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一种方式,语源来自罗马法的succssioabintesta,意思是“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确定财产继承的两种方式,从历史发展上看,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现代各国都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有的国家将法定继承作为主要的继承方式。我国的继承法中也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定继承制度.并且,由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定继承一直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也可以说,法定继承制度是否完善,是关系到整个法定继承体系是否完整的关键.也是全面有效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关键。

  • 标签: 讲座 文化传统 风俗习惯 有效保护 财产
  • 简介:从德国民法学说上对物权法定的解释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来看,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及物自治趋势物权法定主义虽然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⑴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

  • 标签: 主义物权 物权主义 物权自治
  • 简介:保证责任是保证制度的核心,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作多种划分。最重要且最常见的是成保证责任是否具有补充性而作的划分,即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分。诉抗辩的有无是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键。因此,研究诉抗辩,对于正确处理债权人、主债务人及保证人间的关系附关至钜。一诉抗辩的界定及历史溯源充诉抗辩又称检索抗辩,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诉抗辩是抗辩的一种,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具有一时的抗辩性质。所谓“诉”,是指债权人应对主债务人起诉并执行,放在罗马法上称此为“后诉利益”。‘诉抗辩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代帝一世时期。在此前

  • 标签: 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 主债务人 保证责任 强制执行 一般保证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拍卖,并以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偿还工程价款。该条意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工程款拖欠现象,加大对承包人债权保护的力度,但由于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以致实务部门对于该条所规定权利的性质和效力理解不一,

  • 标签: 立法选择 承包人 发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定抵押权 不动产
  • 简介:目前,河北省邢台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与以往定向购买住房区别较大的是,新政策将实行市场化原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市民自由购房后得货币补贴。

  • 标签: 经济适用住房 邢台市 河北省 市政府 市场化 政策
  • 简介:自然权利和实在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自始至终存在于人格本质的聚讼中。承认人格法定权利属性,最强烈的意义在于,对人的伦理价值性的立法确证。而从中国权利文化传统的客观忽视与晚近民事律法体系再造经验的互动中,可以清晰地梳理出,人格法定对于启蒙教化内化于人的伦理价值的巨大效益。世界范围来看,法、德两国采用的'蕴含'式的人的伦理价值保护方式有了松动的迹象,一些后发国家青出于蓝甚至改弦更张,另起人格法定化的新炉灶,这种从含蓄内蕴立法体例到显性外放立法体例的转型被认为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论革新。可以明了的是,天赋权利根本上是一种权利享有的资格与门槛,为实在法设置权利提供根据与目的,但这只意味着其实现完成的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板上钉钉、一一投射的绝对盖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是根源性、原则性的理性信念,人格是结果性、制度性的法律规范。

  • 标签: 人格权 自然权利 法定权利 双重属性
  • 简介:房客在市场租金价格的基础上,每个月再加一点额外的“期权费用”,以获得租期满后购买该处房产的权利,同时获得房屋购买价格上的一定优惠。在美国,这种“租选择”,成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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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定许可是对著作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制度。相对1990年的著作法而言,中国现行著作法中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范围缩小了。这是出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潮流而修订的。修订后的著作法基本上能符合接轨于国际法的要求,但还有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 标签: 著作权法 法定许可
  • 简介: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的行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清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计的目的,而审计事项的事实、合法性的结论,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的。这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源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账、证、表及有关资料中所取得的书面证据,以及经济事项的运作和资金流动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而所谓言词证据是指对真正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资金的来龙去脉的具体操作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经济活动的事实和情节,从而核实审计所得的书面证据证明力的证言。在《审计法》中第三十三、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律权限,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有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

  • 标签: 被审计单位 方法探讨 《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法定性 询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