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简介:保证责任是保证制度的核心,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作多种划分。最重要且最常见的是成保证责任是否具有补充性而作的划分,即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分。先诉抗辩权的有无是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关键。因此,研究先诉抗辩权,对于正确处理债权人、主债务人及保证人间的关系附关至钜。一先诉抗辩权的界定及历史溯源充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具有一时的抗辩性质。所谓“先诉”,是指债权人应先对主债务人起诉并执行,放在罗马法上称此为“后诉利益”。‘先诉抗辩权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代帝一世时期。在此前
简介:自然权利和实在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自始至终存在于人格权本质的聚讼中。承认人格权的法定权利属性,最强烈的意义在于,对人的伦理价值性的立法确证。而从中国权利文化传统的客观忽视与晚近民事律法体系再造经验的互动中,可以清晰地梳理出,人格权法定对于启蒙教化内化于人的伦理价值的巨大效益。世界范围来看,法、德两国采用的'蕴含'式的人的伦理价值保护方式有了松动的迹象,一些后发国家青出于蓝甚至改弦更张,另起人格权法定化的新炉灶,这种从含蓄内蕴立法体例到显性外放立法体例的转型被认为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论革新。可以明了的是,天赋权利根本上是一种权利享有的资格与门槛,为实在法设置权利提供根据与目的,但这只意味着其实现完成的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板上钉钉、一一投射的绝对盖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是根源性、原则性的理性信念,人格权是结果性、制度性的法律规范。
简介:房客在市场租金价格的基础上,每个月再加一点额外的“期权费用”,以获得租期满后购买该处房产的权利,同时获得房屋购买价格上的一定优惠。在美国,这种“租买选择权”,成为解�
简介: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的行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清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计的目的,而审计事项的事实、合法性的结论,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的。这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源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账、证、表及有关资料中所取得的书面证据,以及经济事项的运作和资金流动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而所谓言词证据是指对真正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资金的来龙去脉的具体操作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经济活动的事实和情节,从而核实审计所得的书面证据证明力的证言。在《审计法》中第三十三、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律权限,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有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