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典是我们了解人类法律制度文明乃至整个制度文明最集中最权威的典籍,是我们能够得以近距离或直接而真切地观察某种法乃至某种法律制度文明的主要钥匙。法典是固化相记录一定的统治秩序、社会铁序和社会改革成果的更有效的形式,是统治者或国家政权为治之要具和要途。法典和法典编撰是在法律制度领域治乱和实行统一的有效手段,在整肃立法、维护法制统一方面有显著功效。法典的统一性,也是一定的法律制度、法津文化得以崛起或得以复兴的关键条件。法典编撰所包含的拉术因素使法典成为能够倍诸久远的一个优势条件。法典可以把统治者所选择的并且为社会生活所认同的法律制度,以比较完整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大局,传诸后世,使其影响深刻而广远。成文法的出现从一开始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法典则是成文法发达过程中的高级阶段。法典是法的形式中的最高形式,它比习惯法、判别法明确、准确、直观、质朴,因而更便于人们了解、理解和运用。法典是一种创设法,比习惯法、判例法更有利于实现对社会的能动性改造。法典是法的形式中尤具普通性的一种,作用也更重要、更广泛。且法典尤具会通性能和沟通性能,法典中蕴涵和宣扬的理性、正义和其他美好的因素,比之习惯法、判例法更具有可以跨越地区和国界的潜力:在成文法和法典的发达历程中,不能小看习惯以及由此衍生的习惯法的作用,习惯和习惯法的发展正是法典的滥觞。
简介:像奧地利法和法国法这样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野是不足为奇的。《奧地利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条文都规定得很概括,因而制定法的引导力显得薄弱。故此,立法者并没有全面完成其立法任务:既未确定法的基本价值,亦未明确支撑判决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司法仍须担负起基本的价值判断的职能。奧地利和德国损害赔偿法的趋同性反而令人惊讶,尽管两者在法律上的出发点截然不同。虽然奧地利司法试图对宽泛的责任条款加以限制的做法看起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严格、具体的规定的制约下的德国司法远远地挣脱了《德国民法典)既定的框架,却是出人意料的。由此可得出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政策上的定律:如果立法者过于限制法院的行动自由。那么最后只会适得其反:法院遍寻突破口,最后会大大削弱制定法对法院的约束力。此外,法院何时根据僵化的事实构成、何时根据一般条款来作出判决,这几乎是不可预测的,如此一来,立法者就绝不可能实现其所追求的法的安定性。因此,这两种使用至今的立法方法都带来了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因为要不然就是没有充分完成指导司法的任务,要不然就是规定得过于严苛。因此,必须寻找一条折中路线。所谓的动态系统论为此提供了唯一可行的选择:鉴于规定的复杂性和待解决事实的多样性,制定出一个符合事实的确定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应该通过对法官须予以考虑的关键要素的说明来实现具体化,以此来严格限制法官的裁量权,使其判决具有可预见性;另外,也使得对于纷繁的生活事实的指导性考量成为可能。
简介:《法国民法典》中存在一个特殊的合同——和解(transaction)合同,即"当事人通过相互让步解决或预防争议的有名合同"。鉴于其标的的特殊性——争议或纠纷,法律赋予和解合同终极的既判力。和解合同呈现出合同起源和裁判效力的混合性质。一方面,它在救济途径上不同于生效裁判,采取合同无效救济途径,并非诉讼上的再审程序;另一方面,它在合同无效事由的追究上,体现出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和解合同随着ADR的推广从民法典领域进入纠纷解决领域: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官直接赋予和解合同执行效力。此程序正好与我国新确立的诉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相似;因此,通过与法国和解合同的比较法研究,可以寻求完善我国诉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之借鉴经验。